第四十三條 企業數據資料包括各類報表數據、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編制說明、匯編資料和存儲於計算機和軟(光)盤等介質中的數據、文字。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部門、企業(集團)負責保存企業上報的各類會計年度數據資料和計算機介質資料。企業單戶紙質數據資料保存期15年,區域和行業的紙質匯總數據資料保存期15年,計算機介質數據資料永久保存。
第四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指定專門機構對企業上報的數據資料進行管理和維護,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處理人員,明確相應機構和人員的職責。
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每個年度匯總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對本地區所屬各類企業數據資料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各類報表、編制說明等有關資料應裝訂成冊;企業的軟盤數據資料要在計算機中全套保存,以便隨時查閱,同時備份兩套,分別存放;儲存企業數據的計算機應專用,加強維護和保養,未經單位領導批準,禁止與外部聯網。
第四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企業各類數據資料密級管理制度。對企業分戶數據要嚴格保密,對外向有關企業監管部門提供數據資料需有公函請求並經領導批準;對區域和行業的匯總數據經財政部門領導批準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但涉及國防、軍事、安全等國家保密領域的信息資料不得對外發布;各級財政部門不得發布上級財政部門範圍內的會計匯總數據信息。
第四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企業會計數據資料匯總完畢後,要及時對有關數據進行整理分析,並上報同級政府。同時要加強專題研究分析,提出有關政策建議,供各級政府領導進行決策參考。
第四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計信息管理專門機構和人員,要按照數據***享的原則,做好部門內部的企業會計信息服務工作,滿足財政、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企業數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