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1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次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該年度報告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合夥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檢驗報告等文件,接受年度檢驗。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在《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或者公示的信息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按照《異常經營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