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準意見,采取的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允許排放濃度的要求;
2.排放濃度符合法律規定,自我監測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範,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轉移的排汙單位已完成排汙許可證變更;
3、申請人在全國排汙許可信息公開系統進行許可申請前的信息公開;
4.公示結束後,持相關材料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5.符合條件的,出具申請受理通知書,並在全國排汙許可證法定平臺進行網上申報;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6、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7.對考核合格的,經環保局相關部門會簽、主管局長簽字、主要領導簽字後,依法發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法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制度。
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染物;未取得排汙許可證,不得排放汙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