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清算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系,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系,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並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企業清算的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至第壹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四)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壹條 公司有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壹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壹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壹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