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息公開,從公開的主體來看,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開其制作或獲取的環境信息,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公開其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形成的與環境影響有關的信息。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環境信息公開的主要依據是《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十七條和第三十六條,以及原國家環保總局2008年頒布實施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環境保護部2013年印發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設立了“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專章,以鼓勵企業自願公開為主,要求強制公開的企業環境信息非常有限,僅對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是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汙染嚴重的企業要求必須公開其環境行為信息;公開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和超總量情況、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對企業自行監測的內容、頻次、保障措施、信息公開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目前,90%以上的國控企業公布了4項主要汙染物的自行監測信息,超過1/3公布了全指標監測數據。
近年來,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取得了壹定成效,但實施中也存在壹些困難和問題。首先就是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清潔生產促進法》僅對“雙超”企業強制公開排汙信息提出要求,對於其他重點排汙單位但不屬於“雙超”的企業或不如實公開排汙信息的重點排汙單位缺乏相應的法律手段。其次,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尚不完善,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剛起步,部分企業事業單位存在公開的環境信息尤其是排汙數據不準確等問題,對環境信息公開不真實、不及時的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新《環境保護法》通過專章提出要全面加強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其中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規定了重點排汙單位強制公開環境信息相關要求和責任。出臺《辦法》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進行進壹步明確和細化非常有必要。
壹是執行新《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客觀要求。
二是保障公眾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權利的實際需要。
三是激勵企業自覺改進其環境績效的有效措施。
四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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