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申報,是指申報期內,納稅人對已申報內容進行更正。匯算清繳截止前,發現納稅人信息填寫錯誤,可將網上申報信息撤銷後重新申報,或者攜帶更正後的紙質申報表前往稅務機關進行修改。發現申報有誤,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更正申報。納稅人辦理更正申報時,應重新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匯算清繳申報截止日前,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更正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延期繳納稅款,指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或者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部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