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和費用的。
從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納稅人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收入彌補;下壹納稅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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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合營企業投資者從合營企業分配的稅後利潤,如果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合營企業的,不予退還。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合營企業的,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
對實行利潤包幹或合同支付辦法的行業和企業,不論合同或合同支付是否到期,都應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征收所得稅。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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