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所得稅繳納的基本原則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所得稅。根據稅收征管的原則,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應遵循法定、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則。
二、納稅期限的核定
企業的納稅期限是根據稅務機關的核定來確定的。壹般來說,稅務機關會根據企業的規模、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因素,核定企業的納稅期限。對於規模較大、財務狀況穩定的企業,可能會核定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而對於規模較小、財務狀況不穩定的企業,可能會核定按月預繳。
三、預繳與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的繳納通常分為預繳和匯算清繳兩個階段。預繳是指在納稅期限內,企業根據預計的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的稅率,提前繳納部分稅款。匯算清繳則是在年度終了後,企業根據全年實際經營情況,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並與已預繳的稅款進行比對,多退少補。
四、特殊情況的處理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企業發生重大經營變化、財務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等,稅務機關可能會對企業的納稅期限進行調整。此外,對於新設立的企業或新納入稅收征管範圍的企業,稅務機關也會根據其實際情況核定納稅期限。
綜上所述:
企業所得稅的繳納頻率是按月還是按季,取決於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核定的納稅期限。壹般來說,企業所得稅是按季度預繳,年度匯算清繳,但也可能存在按月預繳的情況。企業應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和規定,按時足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確保合法合規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壹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四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