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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節約企業所得稅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節稅,就是充分利用國家各種減免稅政策,降低企業納稅成本。比如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減免稅政策。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如果妳不符合幾個條件——比如妳的科研人員數量不夠,那麽妳就要調整人員結構,調整科研人員數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同時仍然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優惠。

對於國家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有些企業是“坐享其成”,那些優惠政策是針對他們的(國家鼓勵的領域),比如軟件企業,是國家明確鼓勵的,政策把他們鎖定在高新技術企業的範圍。

有些企業是“靠邊站”的,比如壹個擁有核心技術的企業,因為科研經費投入達不到政策規定的比例,達不到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不能享受稅收優惠。這是壹個“邊緣”企業,也就是離國家政策的要求“差不多”。對於這類企業,如果把“差不多”補上,比如增加科研經費投入,達到規定比例,符合全部條件,就可以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合法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對於稅收優惠政策,更多的企業鞭長莫及,比如商品流通企業。無論妳怎麽依靠他們,都不能依靠高新技術企業,也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因為國家稅收政策,不是什麽都鼓勵;還有壹些稅收政策是限制性的。

如果不能依靠政策,可以應用節稅技巧,也可以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我們認為企業所得稅有兩種節稅思路:壹是提高稅前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提高費用扣除額;二是合法增加無限費用,稅前扣除。通俗地說就是:要麽增加收入(提高限制類費用的扣除計算基數);要麽增加成本(無限成本)。這也是企業所得稅最基本的節稅理念。

企業所得稅有許多節稅技巧。我們選擇“拆分組織結構”和“利用相關稅收政策”來解釋。首先要說明以上兩種節稅思路;第二,我想介紹兩個可以對企業產生立竿見影節稅效果的應用案例。

案例1:分離企業,提高所得稅扣除限額,降低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65,438+05%的,予以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費用扣除規定了限額,企業超標就要進行納稅調整。根據某企業的數據,計算如下:

某生產企業某年度實現銷售收入凈額2億元,該企業當年發生業務招待費1.6萬元,發生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3500萬元。根據稅收政策,扣除限額計算如下:

業務招待費超標:160-(160×60%)=64(萬元)。

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超標:3500-20000×15%=500(萬元)。

超標部分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64+500)×25%=141(萬元)。

成本超標的原因是企業收入“低”。如果收入基數提高,成本的扣除會更多。問題是:企業沒有那麽大的市場份額,不能靠市場銷售馬上增加收入。這種條件下節稅的技巧是拆分企業的組織結構——即通過單獨設立企業來提高扣除限額,從而增加稅前扣除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

我們可以把企業的銷售部門分離出來,成立壹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企業生產的產品銷售給銷售公司654.38+0.8億元,銷售公司對外銷售2億元。費用在兩家公司中分配:生產企業和銷售公司業務招待費各8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分別為654.38+05萬元和2000萬元。由於增加了壹個新的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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