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逃廢金融債務是指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政策規定,采取各種形式,致使金融機構的債權無法實現的行為。目前,企業逃廢金融債務已是金融資產運行中的壹個突出問題,尤其以逃廢國有商業銀行債務為多。雖然國家先後出臺了壹系列政策規定,但由於受各種利益的驅動,壹些地區和企業利用各種手段逃廢金融債務的情況仍然相當普遍,不僅數額巨大,而且手法也在不斷翻新。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在壹定程度上造成了有意識的銀行壞賬,而國有商業銀行則是企業逃廢債務的最大受害者,如今,銀行的壞賬問題已經成為倍受關註的熱點,保護商業銀行信貸資金安全已經刻不容緩。
二、企業逃廢金融債務的原因
(壹)信用體系不健全。首先,壹些借款人的信用觀念十分淡薄,在壹定程度上講,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對信用經濟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國內某些企業信用觀念淡薄,這必然導致壹些企業受自身利益驅動而出現賴賬、逃債等不良現象,長期逃廢債務行為得不到糾正和制裁,助長了借款人的投機意識;其次是借款人還不上,銀行幫不上,形成惡性循環。壹方面,借款人債務過重,經營困難;另壹方面,銀行對拖欠債務的借款人不敢再提供信貸支持,難以幫助借款人減輕負擔,二者形成矛盾。
(二)規範市場經濟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如:在近幾年來的企業改制中,由於有關法律法規不配套和不完善,造成對企業改制中的壹些違法違規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從而導致金融機構債權人的正當權利不能充分行使,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
(三)商業銀行維權不力。壹是內控機制不完善,在貸前審查、貸款合同簽訂、貸後跟蹤監督等環節存在責任不明確、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執行、運作不規範等問題;二是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有些抵押貸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或不切合實際,造成抵押無效或抵押難以實現;三是在追繳逾期貸款時,不能正確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銀行債權;四是在參與借款企業的改制中沒有很好地將債務落實到改制後的企業中,使債務懸空。
(四)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嚴重。壹些地方政府官員和部門領導在處理企業與銀行的關系時,片面地認為銀行是國家的,甚至鼓勵企業采取假破產等各種手段來逃廢債務。有的還公開幹預法院獨立審判,致使企業大肆逃廢銀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