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報年度報告並按規定完成公示或更正相關信息後可以申請信用修復,但移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註經營異常狀態和信用修復的記錄會壹直存在。據悉,凡在2021年12月31日前,在各級登記機關註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都必須於2022年1月1日-6月30日履行年報義務,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2021年度年報時間為2022年3月1日-6月30日。
公示年報的方式如下:
1、登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2、點擊企業信息填報。
3、點擊年度報告在線填寫。
4、填寫對應報表的信息,壹般包括公司的職工信息,稅費信息、報表信息、黨群信息等。對企業的信息,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公示或者不公示。
5、填寫完成後,提交申報。
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將取代年檢,企業只需要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由企業自己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機關會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十三條 市場主體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第七十條 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