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證明有無犯罪記錄工作的規定》第五條本規定所稱證明有犯罪記錄的事項,不包括下列情形: (壹)行政。治安調解協議書,無處罰決定書;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牌照的決定、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措施;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2)刑事。刑事和解協議和撤銷刑事案件的決定;因為沒有犯罪事實(包括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三)在辦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記錄案件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起訴、審判等內容的程序性信息;(四)公民在未成年期間因違法犯罪被依法查封或者應當查封的處理記錄,但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查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