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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專家解讀

國務院23日公布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專家認為,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並通過壹系列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構建統壹的企業信息公示體系,使社會公眾和政府管理部門、行業組織都能夠方便、及時、全面地了解企業信息,努力形成企業“壹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為全社會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和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對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具有積極作用。 這也是推進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重大舉措,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將成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裏程碑。

通過信用信息實現市場資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調控雙贏

此前實行的年度檢驗制度,企業需每年準備壹大堆紙質材料,工商部門只要發現企業違反了哪項工商登記的法律法規,就將要求企業改正。拒不改正則不予通過年檢,可能導致企業無法辦理海關、銀行貸款、招投標等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指出,這些制度規定使得年檢在很多時候與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和經營資格掛鉤,政府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直接幹預過多、過強。更有甚者,在壹些地方年檢甚至被搭載超出其功能的亂攤派、亂收費等不法行政行為。

專家認為,此次公布的條例明確了企業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政府部門只承擔其職責範圍內的公示和監管責任;同時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工商部門應當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改變了原來政府對企業管理的大包大攬。

“這壹制度把行政執法對企業自主經營過強幹預的‘手’收了回來,轉而用於凸顯企業的主體責任,強化社會監督,通過信用信息的杠桿,實現了市場資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調控的雙贏。”葉林說。

公示企業信息是建設服務型政府內在要求

專家表示,除企業自身報送的信息外,工商和其他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大量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對於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評價企業信用,擴大社會監督等有重要意義,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指出,條例明確規定了工商和其他政府部門承擔的信息公示義務。也就是說,條例頒布實施後,政府部門不但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開責任,還要將其掌握的企業信息公示出來。

同時,條例還規定了政府部門如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將由監察機關、上壹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樹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裏程碑

趙旭東說,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靠信用手段來實現。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確立,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裏程碑。此前企業的經營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門對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只在企業和相關部門內“妳知我知”,或在較小範圍內傳播。

葉林表示,隨著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如企業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公示或者弄虛作假,則會被管理部門納入經營異常名錄;若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則由國家或省級工商部門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獲取這些信息。這將使企業的經營行為被置於陽光監督之下,倒逼企業對其不誠信行為負責,有利於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

同時,條例還確定了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對進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將會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真正實現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壹路暢通。

通過《條例》,我國初步建立了壹整套企業信用約束制度,這對於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寬註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構建“寬進嚴管”的市場監管體系,這需要國家立法予以落實。《條例》規定的各項信用約束措施,從法律上規範和固定了“寬進嚴管”的事後監管制度,是進壹步深入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對改革的順利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規定的各項信用約束措施為我國加快構建企業信用監管體系奠定了基礎,為營造誠信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了制度約束和法律依據。《條例》規定的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等信用約束措施,都充分體現了信用監管的理念,更加註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享、信息約束等手段,強化信用監管,推進誠信體系建設。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市場經濟離不開誠信,在市場交易的各個環節都少不了以誠信為基礎的信用。《條例》註重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減少對企業的直接幹預,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註重運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手段轉變。加快建設統壹規範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升企業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務能力。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進行公示、警示;對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進行限制,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使違法主體“壹處違法,處處受限”。信用監管必將在未來的市場監管中由輔助的監管措施轉變為主要的監管手段,在營造誠信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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