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①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②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③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壹條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範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擴展資料:
行政許可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壹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由此可見,行政審批是按審批主體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機關做出的審批行為,面比較寬。而行政許可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對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容是準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之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證件是用於行政方面的壹種重要的證明性文件,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1、行政許可證件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證件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證件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利益,維護公***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證件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證件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