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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性質如何劃分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中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國有獨資公司是指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即國有獨資公司只有壹個股東。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集團有限公司、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東人數達到法定人數;(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登記的步驟和程序1,領取表格

申請人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按要求填寫。

2.提交材料(1)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委托的股東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同意,法人蓋章,自然人簽字;按《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要求填寫);

4)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企業(公司)註冊資本(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余額通知書(全民所有制單位股東還應提交所屬國有資產管理局的產權登記表);

5)股東法人資格證明(企業法人提交原登記機關蓋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提交《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社團法人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非廣州市戶籍的自然人提交1年期暫住證);

(六)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非廣州戶籍的,還應提交公司所在地的暫住證);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公司住所證明(指房產證證明、市場規劃證明、規劃驗收證明、場地租賃協議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報經審批的,還應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見前置審批附件)。

11)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2)國有獨資公司的登記:國有獨資公司是指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即國有獨資公司只有壹個股東。

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其他提交材料應當提交給有限責任公司。(三)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委托的股東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政府的批文;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國家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文;

4)創立大會紀要;

5)公司章程(按《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填寫,經發起人同意並蓋章);

6)編制公司財務審計報告;

7)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舉辦者為全民所有制單位的,還應提交其所屬國有資產管理局的產權登記表);

8)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與登記設立有限公司時提交的材料相同);

(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證明文件,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文件;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經發起人同意並蓋章確認)及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非廣州戶籍的,還應提交公司所在地的暫住證);

1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2)公司住所證明(指房產證和城市規劃證的證明、規劃驗收證明和原場地租賃協議);

13)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見前置審批附件)。(四)申請集團有限公司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冊申請書;

2)全體股東委托的股東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4)章程(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須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授權部門確認的除外;其他由法人股東蓋章,自然人簽字);

5)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企業(公司)註冊資本(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余額通知書(全民所有制單位股東還應提交所屬國有資產管理局的產權登記表);

6)集團公司投資關系表(成員企業簽字蓋章)及相關證明文件;

7)原登記機關蓋章的企業集團成員營業執照復印件;

8)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設立國有獨資集團有限公司,應當提交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授權部門的批準文件。(五)企業集團申請企業集團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申請報告(應載明核心企業的沿革、基本情況和經營業績,企業集團的原因、宗旨、條件、發展規劃和基本架構,並由核心企業蓋章);

2)核心企業與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簽訂的企業集團協議;

(三)企業集團負責人的任命書;

(四)企業集團核心企業和成員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企業集團組織結構圖。(6)股份合作制企業申請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或新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決議;

4)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應提交企業主管部門的原審批意見。市屬國有企業或含國有資產的市屬集體企業變更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委辦局的批準文件;

(五)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6)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和驗資證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產確認函);

(七)企業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經全體股東同意,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及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未在廣州註冊的,還應提交公司所在地暫住證);

9)股東資格身份證明(企業法人提交原登記機關蓋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提交《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社團法人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非廣州市戶籍的自然人提交1年期暫住證);

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企業住所證明(指房產證證明、市場規劃證明、規劃驗收證明、原場地租賃協議);

12)企業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7)申請非法人企業法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企業法人工商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委托的股東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經主辦單位批準並加蓋公章的章程;

4)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國有企業適用),註冊地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

5)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6)住所使用證明(若為自有,提供產權證明;如果是租賃的,提供租賃協議和出租人的產權證);

7)會計師的會計證復印件;

8)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3.接受審查

登記主管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上述全部材料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編號的《工商企業(公司)登記申請受理回執》。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4.領個證或者領個通知。

公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獲準的,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持《工商企業(公司)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前來辦理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簽字手續;公司(企業)設立登記被駁回的,申請人將憑《工商企業(公司)登記申請受理回執》收到《公司(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分支機構(分公司)設立與登記分支機構(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分公司(支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公司(企業)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公司(企業)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1.設立分公司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在公司(企業)登記機關領取);

2)全體股東委托的股東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股東或者董事會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4)公司(企業)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5)公司(企業)登記機關蓋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6)負責人的崗位證明、身份證、計劃生育證明(負責人非廣州戶籍的,還應提交該分(支)行壹年的暫住證);

7)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指房產證(產權)證明、場地租賃協議);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九)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二。經營單位商事登記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和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分支機構申請商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中標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或社團法人)填寫並蓋章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工商登記申請書;

2)設立(設立)單位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財務部門出具的營運資金數額證明;

4)負責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5)經營場所證明(若為自有,提供產權證明;如果是租賃的,提供租賃協議和出租人的產權證);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七)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登記主管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上述全部材料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工商企業(公司)登記申請受理回執》,並在3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申請獲得批準的,分支機構(分公司)負責人持《工商企業(公司)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前來辦理營業執照簽字手續;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登記申請被駁回的,申請人將憑《工商企業(公司)登記申請受理回執》收到《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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