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企業:企業的全部財產屬於國家,由國家出資。
(2)集體所有制:這是指在壹定範圍內由勞動人民出資的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3)私營企業:由自然人設立或由自然人控制,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4)股份制企業:企業的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者共同出資,由股份構成。同時,股份制企業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足50人設立的經濟組織,各股東以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這種類型的企業更適合創業。大多數投融資方案和VIE結構都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設計的。
股份有限公司:由兩個以上發起人組成,但發起人不足200人。公司的全部資本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5)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適合創業投資基金、公司股權激勵平臺(員工持股平臺)等。
(6)聯營:這是指企業之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聯合起來,組成壹個新的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企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符合法人條件的,由合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其自有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七)外商投資企業:包括經中國市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由中外雙方* * *共同投資,* * *共同經營,* * *享受利潤,* * *承擔風險;還包括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我國法律,經我國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還包括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外資企業。
(八)獨資企業:由個人投資經營、擁有和控制、承擔經營風險、享有全部經營利益的企業。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適用於個體小規模的小作坊、小飯店等。,常見於對名稱有特殊要求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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