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根據國務院新近出臺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凡於2018年12月31日之前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報送2018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擴展資料:
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將取代年檢;
企業只需要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由企業自己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機關會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企業在3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超過3年未履行的,工商機關將其永久列入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同時,工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
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並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形成“壹處違法,處處受限”。
百度百科-年度報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