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員工工作安排、公司告知函等都是通過郵件傳遞,使得電子郵件成為合同糾紛、勞動
糾紛等法律糾紛中的重要證據。依據我國現行的《合同法》,數據電文可以作為書面合同的
載體形式,另據《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電子數據屬於證據類型的壹種。
法律風險提示:
1、電子郵件收發主體存疑的風險
發送方和收件方對自身的主體存在爭議,也就是壹方不認可自己使用控制了該郵箱,進而否
認該郵件,拒絕認可該郵件的內容對自己發生法律效力。此時,需要另壹方需要進壹步舉證
證明對方實際使用了該郵箱。
2、電子郵件內容完整性風險
電子郵件收到存儲空間、服務器和系統安全的影響,電子郵件面臨刪除、篡改、滅失等風險
,會影響到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電子郵件不被認可的風險
電子郵件作為電子數據證據使用,如提供方式不當且對方存在異議時,其真實性、合法性與
關聯性可能不會得到司法機關認可。
風險防範提示:
1、在合同中約定電郵聯絡的相關事項
企業之間合同的簽訂、履行等情況,如需要通過電子郵件往來,建議在書面合同或以其他書
面方式中明確約定雙方認可的特定聯絡人及其電子郵箱地址,建議最好是明確企業郵件地址
;必要時也可以明確約定雙方可通過電子郵件往來的文件範圍。同時約定,聯絡人以前述郵
箱地址發送、接收及確認的電子郵件及內容視為公司發送、接收及確認,公司承擔其法律責
任。
2、保留對應紙質文件並確認
對於非常重要的文件、合同,建議通過書面的形式加以固定,由雙方簽字蓋章予以確認。
3、註意電郵證據的提交方式
在證據提交方面,對於雙方存在爭議的電子郵件內容,壹方僅以打印、截屏方式向法院提供
的電子郵件作為證據,可能不會被法院采信。因此,建議主張壹方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
保全,或在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以公證書的方式提交。
4、建議定期檢查郵箱
某些時候,電子郵箱接收電子郵件時自動把郵件歸類到垃圾郵箱中,收件人往往會忽視查看
垃圾郵箱中的郵件。我們國家對此采“到達主義”,即郵件到達收件人的服務器即視為送達
,不論收件人是否實際查看。
5 使用網易企業郵箱,網易企業郵箱推出的公正郵功能,使得網易郵箱是國內唯壹壹個支持
國內在線發起公證的企業郵箱,使得郵件成為法庭證供成為可能。
也就是說,除非妳的郵箱是網易企業郵箱,否則不能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