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名稱的構成名稱壹般由四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或者字號+(北京)+行業特點+組織形式。1、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2、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①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②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二、字號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漢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三、行業1、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範圍壹致。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2、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2)企業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3)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3、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4、企業名稱不應當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四、組織形式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和國外資企業法》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其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它法律、法規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組織形式不得申請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可以申請用“廠”、“店”、“部”、“中心”等作為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五、管理級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管轄範圍:(壹)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樣的;(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三)不含行政區劃的。市工商局登記管轄範圍:(壹)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企業;(二)企業集團;(三)專業從事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對外承包工程的企業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審計機構、典當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工商註冊代理機構、專業經紀組織、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境外就業中介機構、人才中介機構、征信機構;(四)股份有限公司;(五)國有獨資公司;(六)註冊資本3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七)出資額在3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個人獨資企業;(八)外商投資企業。各區縣工商分局登記管轄範圍:受理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內資企業分支機構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分局根據市局復核意見進行核準。六、核準程序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程序: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壹般要經以下步驟:第壹步:咨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委托)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第二步:遞交名稱登記材料,領取《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第三步:按《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1、《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2、組建單位的資格證明或股東、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及自然人身份證明;3、《指定(委托)書》。代理申請營業。
法律客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企業只能登記壹個企業名稱,企業名稱受法律保護。第五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規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第六條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政區劃名稱;跨行業綜合經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業或者經營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