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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企業質量安全的第壹責任人?

誰是企業質量安全的第壹責任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可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

擴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標準,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該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參與應急救援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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