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首先,法院主持下的調解並不是法院判決的壹種,既沒有勝訴壹方也沒有敗訴壹方,只有原告和被告,因此法院既不會有勝訴判決,也不會有敗訴判決,和解協議只是壹種雙方各自妥協的問題解決方案;其次,對於在正常的公民生活中產生的法律上的爭議是普遍的,因為爭議糾紛走法律途徑也是普遍的,只是單純的被列為原告或者被告是不會在征信記錄中有錄入的;最後,真正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列入個人征信報告的情況下是經過法院判決,有能力而不履行判決書所載的法律義務的人,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才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進入征信報告,這就是所謂的“老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