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找不到被告,法院可以電話通知被告;
2.如果法院電話通知被告,但被告不到法院領取傳票,法院也可以郵寄送達被告;
3.經電話、郵件通知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但有些民事案件不能缺席判決;
4.法院受理訴訟的,在找不到被告的情況下,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60天;
5.如果法院找不到被告並告知原告不能接受的情況,應立即向上級法院上訴。
缺席判決適用於以下情況:
1.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貸款案件中,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將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
綜上所述,如果被告無故不到庭,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只有原告出庭,作出缺席判決,對被告不利,容易侵犯被告權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第壹百壹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被告人必須到庭。
第147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