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是以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過了法律規定的壹定期限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應當采納。方法: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公告欄或公共場所,或在報紙上刊登、廣播或電視播放。國內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滿60日後視為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公告的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視為送達。以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應當明確記錄公告送達的原因和過程,並附相關資料。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公告。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者上訴狀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以公告方式送達傳票的,應當寫明出庭的地點和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判決由第壹審法院作出,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審理上訴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受送達人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壹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陳述等書面材料中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關於自認的規定。被承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