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企業變更營業執照的,對企業的債務承擔不會產生影響:如果在訴訟中被告企業的名稱發生變更的,則可以由法院直接裁定將原被告名稱變更為新的企業名稱,如果企業不是進行名稱,而只是變更了營業執照所登記的企業法人、營業範圍等內容的,則仍應以原企業名稱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對法院的審理不會產生任何的影響。
如果對方企業是在法院判決後進行了企業名稱變更的,則也可以由執行法院直接裁定將變更後的企業作為被執行人進行執行。
《民法通則》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