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十大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十大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
汽車融資租賃,是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車輛與供應商的選擇,與供應商簽訂《車輛買賣合同》購買相應車輛並根據其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租賃期滿,租金付訖後,出租人將租賃車輛以象征性的價格無條件過戶給承租人的交易行為。下文是相關的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壹)遭遇合同的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蓬勃發展以及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普遍風控意識不強,給壹些不法分子甚至單位鋌而走險提供了可乘之機,利用融資租賃業務的特殊性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合同。
應對措施:
1、對承租人及擔保財產、擔保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分析及核實,除常規的資料信息外,主要關註點還應包括:承租人及擔保人的工作單位及工作穩定性、薪酬、單位職務及社會職務、家庭成員情況及其財力、購買的車輛是否與本人實際情況匹配、承租人及擔保人的征信情況、涉訴情況、被行政處罰情況等。
2、在相關合同條文中明確約定或者單獨出具聲明,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將在發現合同情形時第壹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將作為證據使用,這壹點對於慣犯不壹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在壹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震懾作用;
3、保留好相應盡職調查原始資料,在發現合同時,盡快整理報案材料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報案的環節上,根據實務經驗,除了準備詳盡資料外,最好能通過較短的篇幅或者圖形可視化的模式向公安機關描述整個合同的過程,以降低公安機關對事實的認定不清而將案件歸為民事經濟而拒絕立案的風險。
(二)租金拖欠的風險
租金拖欠風險是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最常見的風險,主要是指承租人到期不能按時或者足額向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交納租金的行為。
應對措施:發生租金拖欠,承租人給出的理由往往真真假假,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不能以承租人所描述的理由作為其後續應對措施的依據,建議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以拖欠時間為依據,將拖欠租金行為的對應措施劃分三類:
1、關註,此時公司業務人員應對承租人進行催收並調查拖欠原因;
2、嚴重關註,由公司法務部門或者律師起草相關函件以公司名義向承租人發出,並告知其法律後果;
3、司法措施,提訟或者仲裁。
除此之外,為避免進壹步的損失,承租人在收到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發出的函件後仍拖欠租金的,建議承租人在安全得到保證的情況下組織力量實施自力救濟,或者在承租人簽署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融資租賃合同並進行公證的前提下申請強制執行。
(三)保證金、違約金認定的風險
融資租賃保證金是指為了擔保或保證承租人全面及時履行支付租金等應付款項的義務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錢。保證金的性質和作用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同而不同,因此為避免歧義及產生,在訂立保證金條款時應就保證金的作用、金額、支付方式、是否計息、保存及處置方式等各方面進行明確約定。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保證金可以與違約金或者定金***存,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不能將保證金、違約金或者定金進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護出租人利益。
應對措施:
1、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保證金的保證範圍應包含車輛修理費、過路費、運管費和車輛罰單款、年檢、車船稅、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險費等應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應付費用,同時約定保證金壹旦動用,乙方應於具體確定的日期內補足保證金金額,逾期未補足的即視為乙方根本違約;
2、在實務中,由於違約金金額受到造成的損失30%的上限限制,會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而有些時候損失難以認定,因此約定違約定金以及保證金必不可少。
3、雖然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只能擇壹而主張,但是並不是代表在實務中不可以同時約定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因此在約定違約定金的同時,還可在諸如車輛保養、年檢配合等方面約定單次的違約金,發生時可選擇適用,而且如此約定必然會對承租人在心理上造成壓力,在壹定程度上有利於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車輛被無權處分的風險
在直租模式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車輛後,將車輛登記於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名下,車輛被無權處分的風險較小,但在售後回租模式下以及即便是基於直租模式,考慮到操作的便利性、稅收成本以及後續車輛使用過程中的責任承擔問題等因素。
應對措施:
1、避免將車輛權證如機動登記證、行駛證、機動車發票等登記於承租人名下;
2、無法避免時,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授權承租人將車輛抵押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
3、在車輛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足以讓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車輛為租賃車輛;
4、證明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5、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證明第三人屬於負有交易時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義務主體。
(五)車輛被查封、扣留的風險
租賃車輛涉及刑事案件,被作為犯罪工具、贓物、證據等被公安機關扣留,或者涉及第三方民事經濟,租賃車輛作為承租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上述情況也屢有發生。
應對措施:
1、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積極爭取公安機關及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包括遞交購買合同、發票、融資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等壹系列證明材料;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違約金,及時向承租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並要求承擔相應責任。
(六)車輛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在汽車融資租賃中,汽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雖然汽車的維修、保養、安全性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車輛被盜、毀損及滅失風險亦由承租人承擔,但是所有權屬於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並從有效控制成本的角度考量,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必須充分重視車輛的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應對措施:
1、要求承租人購買保險,壹般實務中,第壹年的車輛保險由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收取費用,代替承租人購買保險,受益人是汽車融資租賃公司。
2、目前的GPS及GMS防盜系統功能也足夠強大,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在安裝及維護、更換等環節予以充分的關註,通過定期的檢查,保證上述防盜系統正常運行。
(七)被交通行政處罰及被第三人索賠的風險
對於融資租賃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的風險,同車輛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風險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不同之處在於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的認定存在過錯,如承租人為自然人時其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當承租人為物流企業時,該企業並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或者資質已過有效期等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仍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就需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應對措施:
1、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做全面的適格承租調查;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符合使用租賃車輛並開展相關業務的壹切資質條件,並承諾由於該原因導致的壹切損失及索賠均由其承擔,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承擔責任的,事後可向其進行追償;
3、積極與交通執法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其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進而做出合理處置措施;
4、與交警指揮中心或者車輛管理所保持良好合作關系,在出現公司所有車輛號碼的違規、過戶等事項時能及時通知到公司。
(八)車輛質量瑕疵風險
在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是基於承租人對車輛及供應商的而選擇而購買車輛交由承租人使用,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僅收取租金,供應商直接向承租人進行交付並由承租人進行驗收確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不對車輛的質量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對承租人選擇車輛或供應商進行了幹擾,這在壹些廠商系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的過程中發生的概率更高。
應對措施: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未幹涉承租人對租賃物及供應商的選擇,車輛質量瑕疵與其無關,承租人不得以此為借口拒絕履行交納租金的義務。
2、在實務中,壹些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規避風險也為操作的便利性,會采用委托購買的方式,委托承租人購買車輛,根據委托代理原理,代理人的代理效果最終歸於被代理人即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但是購買過程中的行為卻是由承租人做出,其作為受托方充分行使其對車輛和供應商的選擇權和確定權,依據自己的技能獨立自主選定向供應商購買車輛。通過上述操作,能有效防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出現因幹擾承租人的選擇權而帶來的相應責任。
(九)“營改增”帶來的稅收風險
“營改增”後,汽車融資租賃中直租模式業務的稅率實際從5%提高到17%,但是購買汽車環節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實際稅負並未隨著稅率大幅提升。然而在回租模式中,由於承租人出售車輛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也不征收營業稅導致承租人不壹定願意開具發票,對於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更不可能開具,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也就無法進行進項稅的抵扣。
應對措施:
1、加強對財務部門的工作要求,對稅收政策以及當地稅務機關的操作口徑作充分了解和溝通,此外,財務部門必須根據“106號文”的規定扣除承租人收取的車輛本金價款後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2、直租模式中要求供應商開具積極要求回租模式業務中的承租人(亦為供應商)開具發票,因為根據“106號文”的規定,雖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這有利於確定車輛本金價款金額,即使不開具發票也應要求其開具相應收據。
(十)資金來源單壹的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特別是內資試點的公司開展業務最大的障礙就是資金的來源問題。由於銀行貸款的收緊以及利率原因,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實現機構的全國網絡化布局以及進壹步拓展業務市場,如何解決好資金來源單壹的問題成為了亟待突破的瓶頸。
拓展閱讀: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操作過程的主要風險點
壹、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實施融資租賃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由於企業外部或企業自身的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後果的可能性。
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融資租賃合同不周密而導致融資租賃無法得到實際履行或未能收到法律應予的保護;
2、融資租賃創新化,導致交易壹方或雙方可能因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保護而遭受損失;
3、與融資租賃有關的犯罪及融資租賃資產的流失使得融資租賃的風險加大。
二、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亦稱道德危機,道德風險具體是指為私利棄他人權益而不顧的壹種行為。
道德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
1、對私利行為及後果認識不足;
2、對法律及其規範性缺乏認知。
三、管理風險
由於租賃公司本身經營中的信貸風險預測機制、風險轉移機制、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或不協調或不統壹等原因給公司帶來利益損失。這種由於租賃公司內部的管理缺失從而給公司造成利益損失帶來的風險,被稱為管理風險。
控制管理風險的要素:
1、企業自身的風險管理至關重要;
2、風險管理和業務經營的矛盾貫穿始終;
3、風險的大小與風險管理體系和體制是否有效成正比;
4、好的風險管理能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
5、高素質的風險管理人才隊伍是創造良好風險收入必不可少的。
四、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的特點:
1、不確定性長期存在;
2、不確定性因素也互相影響;
3、競爭加大的市場風險,有市場就有風險,競爭本身是產生市場風險的動因之壹;
4、市場風險是有規律可循的。
二、車貸為何要簽融資租賃合同
妳要辦理車這是辦理車輛貸款的必要手續,因為妳是按揭貸款買車,那麽需要仟融資租賃合臺的要求
只是為客真正的買車貸款。
優信二手車在接受采訪時曾表示:公司自身,不過,為了滿足消融需求,會與新網銀行、微眾銀行等合作,對客戶提供融資租賃服務。
壹位二手車行業從業者表示,融資租來的購車者變成租車人,車的所有權也不歸消費者所有,只有在租以獲得。而如果在這期間司有權對車輛進行處置。
類似先租後買的模式越來越常態化,但第壹年的輛所有權的生效條件。只有在從平臺轉移給客戶。
這種方式存在極大風險。由於所有權歸屬平臺,如果購車者沒有按照約定付款,可能就,車輛也會被回收或者抵行貸款,甚至被訴至
壹、任何汽車銷售企業收取任何名義的費用,都必須嚴格遵守《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等法律規定,確保事先明碼標價、消費者自主選擇、提供質價相符的真實商品或服務,不得違規收取費用;不得巧立名目,誤導消費者;禁止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搭售交易等。
二、購車時要註意保留證據,仔細閱讀合同:
1、從購車伊始註意保存錄音,以防被銷售人員過度承諾等所迷惑。尤其是對方對各種款項的解釋,以防貸款遭遇“套路”時,缺少相關證據。
2、仔細閱讀銷售合同條款,看清合書面合同。
3、如對方提供空白信息貸款合約,要求合約對於首付數額、貸款數額、還款期限明確載明。同時最好在懂合同的人士陪同下簽訂購車合同,謹防合同中的各種“坑”
4、問明購車所包含的其他費用,掌握自。
三、在瓜子二手車平臺買的車今天在app上看到有個融資租賃合...
支持壹下感覺挺不錯的
四、二手車融資租賃合同有風險嗎?
二手車融資租賃合同有風險
壹、融資租賃合同風險點有哪些
1、當事人違約的風險。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涉及的有出租、承租和供貨三方當事人,他們都存在著違約的可能。如供貨人未能按照購貨合同規定的時間、質量標準發貨、交貨;承租人因供貨商違約而拒付租金或要求退貨、撤銷合同。承租人因經營不善、不靈而延付、不付租金;出租人因資金不足,未能按購貨合同條款如期付款造成供貨商拒絕或推遲交貨,從而使承租人蒙受損失。
2、利率和納稅變動的風險。
3、國際租賃中外匯匯率變動的風險。
4、出口租賃的風險。除以上風險外,還有政治、信用等風險。
二、融資租賃合同註意的問題
1、租賃物
合同應規定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以及租賃期限內租賃物的保管、維修、有關稅費的支付和保險等事項。
在選擇租賃物和出賣人時,出租人壹般應由承租人自由選擇和依賴承租人自己的技能確定租賃物,這樣,出租人就不承擔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責任。租賃物應由出租人出資購買。合同還應規定出租人擁有租賃物所有權,租賃期滿後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包括轉讓條件、對價、轉讓時間等。
2、租金
出租人應註意與承租人約定租金金額和租金構成:壹般為租賃成本加上以租賃費率計算的利息,另外還應約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幣種。如當事人未約定租金,則壹般應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3、租賃期限
壹般以月為單位,並應明確規定起租日。
4、合同的擔保
為保證承租人依約支付租金,履行合同,出租人壹般應要求承租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包括第三人保證、自有資產的抵押或質押等。出租人應針對擔保合同審查擔保人主體資格,擔保合同的內容及效力,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各項登記,以使對合同的擔保確實有效。
5、合同的解除
解除條件壹般應包括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金、承租人主體資格的消失、承租人已明顯喪失交納租金的能力等等。
6、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機構或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處理合同爭議。當事人如無管轄協議,應由被告所在地或租賃物的使用地管轄。
7、其他費用
出租人如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如手續費、律師費等,應有其他協議的明確約定,並且不能直接在購租賃物款中扣除。出租人應將購租賃物款全額交付,否則構成違約。鑒於融資租賃合同存在上述專業法律問題,為避免合同條款不完善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作為出租人,金融機構最好請壹家專業律師事務所協助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