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掌握與安全相關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則和制度。
1,關於安全的幾個基本概念
①安全生產:消除或控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確保生產順利進行;
②安全管理: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實現勞逸結合,加強安全生產,使勞動者安全順利地進行生產而采取的壹系列法律措施、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3)事故:在專業活動過程中發生的、通常會中斷正常活動並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的總稱;(4)事故隱患:能夠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⑤不安全行為:員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違反勞動紀律、操作規程和方法等危險做法;
⑥違章指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強迫員工工作的行為;
⑦違章作業:員工不遵守規章制度,冒險作業的行為;
(八)勞動條件:員工在工作中的設施、工作環境、勞動強度和工作時間的總和;
⑨工作環境:工作場所及周圍空間的安全健康狀況和條件;
⑩工作場所:員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和空間。
2、安全生產的方針
安全生產的方針:安全第壹,預防為主。
3、安全生產的原則
“三同時”原則——我國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和引進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五同時”原則——企業的生產組織和領導在計劃、安排、檢查、總結和評價生產時,同時計劃、安排、檢查、總結和評價安全工作;
“四不放過”原則——在調查處理安全事故時,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責任人和群眾不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采取切實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三同步”原則——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深化企業改革和技術改造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的原則。
4、安全生產制度
安全生產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制、安全檢查制和事故報告制。
二、熟悉工程建設法律法規中有關施工安全監理的規定。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信息,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於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企業負責。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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