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電子商務建設現狀 根據CNNIC(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但當問及“用戶認為目前網上交易存在的最大問題”時,“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廠商信用、產品質量及售後服務得不到保障”仍然排在了最前面,其被選率占70%左右。電子商務的核心是網上交易,由於我們接觸電子商務的時日尚淺,而且國內目前還沒有健全的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條文,再加上人性貪婪的壹面,不少不法分子和投機者就利用這壹現狀進行電子商務欺詐活動,以致電子商務面臨誠信的考驗。所以,解決電子商務中的誠信問題成為了當務之急。 二、電子商務誠信缺失的表現 1、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得不到保護 網絡具有公開性,商家和消費者的個體信息在未征得同意時不得公開,否則將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而目前很多商業性網站並不註重對客戶信息的保護,甚至有時將客戶信息資料,如名稱、營業地址、通訊地址、聯系方式以及個人的姓名、郵寄地址、聯系方式和公司經營信息、公司員工資料以及個人的家庭住址、家庭電話、個人工作信息、 簡歷 等作為商品在出售。於是,商業秘密和隱私將可能受到侵犯,且難以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 2、網絡詐騙 有些網站利用虛假的公司名稱、地址等誘導和欺騙消費者,而網站本身既沒有通信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也沒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卻在其網站上提供虛假的商品信息,以低價誘導消費者,待其向指定的銀行賬號匯入款項後便不知下落。 3、不履行服務承諾 說壹套做壹套。有些網站承諾消費者在購物後壹定時間內送貨上門,但往往不能在承諾的時間內及時送達,影響了消費者的信心;還有的網站對網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擔“三包”責任,不進行售後服務,甚至將全部責任推到消費者頭上,如此等等。 三、電子商務誠信缺失的原因 1、立法滯後,導致電子商務發展緩慢。 盡管國家已經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的法律規範。但是,《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於2005年4月1日才開始實施。它的實施對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將產生深遠影響。可以說它是“中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更多更完善的法律規範,目前實施的法律規範顯然不足以完全解決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問題之壹——誠信。 2、我國誠信基礎薄弱,導致電子商務交易社會信任度低。 由於我國長期的“重商主義”影響,導致壹些傳統的社會誠信道德與倫理的缺失。現實社會中,假冒偽劣商品肆虐、虛假廣告泛濫、合同履約率低、經理人缺少誠信、信用卡詐騙、對欠債追討不力等誠信問題每天見於報端,幾乎成了普遍現象;而電子商務作為不見面的交易模式,更難得到消費者的認同,而“無商不奸”的觀念在人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人與人之間防範多於信任,都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心理障礙。 3、社會信用體制尚未完全建立,導致電子商務難於運營 我國信用系統嚴重滯後,還未建立起健全的誠信管理體系,缺乏有效的失信、違規行為監督懲罰機制,市場化運作模式雖已初露端倪,但運作存在不規範現象,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機制,行業自律尚未形成。壹方面是我國以前的信用體系建設本身就是行業性質的,銀行、稅務、法律、保險等部門都有各自的信息庫,這些信息庫本身沒有相互聯網,因而無法實現信息***享;另壹方面在電子商務貿易中,即使各行業的信息庫進行互聯,但是由於行業有些商業信用信息相互保密,造成貿易雙方無法從中獲得有利的信息。信用系統建設的缺失嚴重影響了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 4、網絡購物的虛擬性、技術上的特點都不可避免地導致買賣雙方地位的不平等。 由於網上交易雙方通過網頁交流,難有面對面的溝通,雙方對商品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壹,只能根據經驗進行交易。根據CNNIC(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由用戶實際購買和期待購買的商品種類可以看出,價格相對較低的商品如圖書、音像、軟件、鮮花禮品、通訊產品等是網上消費的主要熱點。在信息不對稱下,消費者只選擇些商品信息不重要的商品,而對購買卷入度高的大型家電、電子產品以及伴隨著休閑行為的服裝產品則相對冷清。[ 四、對策分析 1、加大誠信建設和教育,提高全民誠信素質。 弘揚社會主義“八榮八恥”觀,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利用媒體與教育表揚誠實經商、誠實消費、誠實做人,揭露不講誠信、損人利己、見利忘義的醜惡現象,倡導誠信觀念,提高社會公德和全民誠信素質,形成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2、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建設 信用是壹個多視角、多範疇的概念,既然它是壹個法學概念,就應該在理論和立法上不斷完善它,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強信用法制的建設。法律、法規作為誠信的最後壹道保障,在不斷完善現行法律體系的前提下,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和修改,可出臺《信用報告法》、《社會信用信息法》、《企業信用管理條例》等,加大執法力度。同時,根據電子商務的環境和交易特點,建立電子交易法律和制度、電子支付制度、信用卡制度等。 3、讓全民參與監督。 由特定部門監督電子商務活動是不夠的,不但每天有數以萬計的交易發生,而且執法有水平、取證、地方利益等客觀因素,所以,本人認為,讓千千萬萬的老百姓參與監督,以彌補政府部門的不足。對於不誠信者,壹方面規定其承擔懲罰性的民事責任,例如,按照現行法律賠償損失之外,還要賠償律師費等其他損失,避免原告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另壹方面將其誠信值降低,以提醒客戶交易的風險。 4、加強行業自律。 電子商務行業應當反對采用壹切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自覺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保守用戶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向用戶做出的承諾無關的活動,不利用技術或其他掌握的優勢侵犯消費者或用戶的合法權益等。我國各地應逐步制定出電子商務行業的行為規範準則。 5、引入保險等制度。 在電子商務的交易中,引入保險,每筆交易可以自願選擇繳納保險費,作為訴訟風險保險,壹旦將來投保人不執行裁決或者逃跑了,保險公司先行賠付。 6、建立和完善征信制度,加強交易階段風險提示。 由征信部門對個人征信記錄方面給出查詢途徑,將不良記錄計入征信系統,電子商務平臺企業也可以完善現有的平臺內的征信采集和公示方式,在交易階段就幫助雙方獲取對方的信用信息,避免風險。 7、盡快將身份認證和在線支付在全國範圍內統壹並出臺規範。 身份認證和支付,涉及到全國範圍內互連互通和人民幣流通問題,必須全國範圍內統壹立法規範,不宜由地方立法規定。 其實,由於銀行早已實行實名制,支付問題如果解決的好,間接解決了電子商務的實名制問題,因此,我們需要加強研究現有法律框架下不同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問題,避免部門立法的本位主義問題,這樣會更有利於電子商務的發展。 8、增強政府引導與管理能力。 各級政府要扮演好引導、扶持電子商務的角色。政府對企業電子商務的信用監管、建立對我國企業電子商務的評級制度、加強企業內部的信用管理、企業增強電子商務交易信用風險防範、建立企業電子商務風險評價體系等,也是強化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的有機成分,應鼓勵各地電子商務行業大膽探索、不斷完善。各級政府還應大力改善相應的政策環境、機制環境、產業配套環境等。專家普遍認為,體制重於技術,進壹步營造有利於網絡經濟發展的體制和環境,依然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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