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零九條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壹十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壹百壹十壹條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訴訟,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自願就合同糾紛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按照訴狀辦理,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解釋)139。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裁定駁回起訴。
不予受理的裁定書應當由負責審查立案的法官和書記員簽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應當由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和書記員簽名。
140.當事人在起訴狀中有謾罵、人身攻擊,送達副本可能激化矛盾,不利於案件解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實事求是地修改。如果堅持不換,可以送達起訴狀副本。
141.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法院無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142.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43.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經通知後仍未預繳或者未經人民法院批準申請減、緩、免預繳的,裁定按自動撤回處理。
144.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後,當事人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七)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145.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並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是,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無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146.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者協議中選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定的仲裁事項超出仲裁機構權限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壹方當事人的起訴。
147.在受理的民事訴訟中,因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無效、不明確,被告之壹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提出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管轄。
148.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壹方當事人應訴的,視為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149,患者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醫療事故結論無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受理。
150.被告判決不準離婚,進行調解和解,被告判決或者調解維持收養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七)項規定條件的限制。
151.夫妻壹方失蹤,另壹方訴至人民法院僅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將訴訟文書公告送達失蹤人。
152、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原因,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件受理。
153.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發現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15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壹百二十條所稱的商業秘密,主要是指當事人不願意公開的生產工藝、配方、貿易環節、購銷渠道等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和信息以及其他工商秘密。
155.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傳喚當事人。通知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到庭。如果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其他地方,應在途中留出必要的時間。
156.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
15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出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
15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以原告為例,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的規定駁回起訴;被告方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可以缺席判決。
159.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第三人撤訴處理。
160.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另壹案件的原告,原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是另壹案件的被告。訴訟將另行進行。
161.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處理的案件,當事人違法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不得撤訴或者依法不予處理。
162.沒有獨立訴訟請求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163.第壹審宣判後,第壹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間提出上訴的,可以提出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意見,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164.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理期限,是指自立案之日起至宣告判決、送達調解書之日止的期間,但宣告、鑒定、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和人民法院之間管轄爭議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165.壹審判決和可以上訴的裁定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裁定的次日起計算。
166.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款第(七)項中的筆誤,是指法律用詞的寫錯、錯算,訴訟費用的漏算以及其他筆誤。
167.訴訟中止的原因排除。恢復訴訟程序時,不需要撤銷原裁定。從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允許雙方當事人繼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無效。
X.簡易程序
168、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的陳述基本壹致,能夠提供可靠的證據,不經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就能夠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即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持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和訴訟標的沒有原則性分歧。
169.被告人在起訴時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70,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延長審理期限。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入普通程序的,可以轉入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171.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審理過程中情況是否發生變化,都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7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知被告人起訴的內容,以口頭或者其他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由審判員獨任,書記員做好記錄,不得自查自記。判決不公開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公開宣判。
17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必須加蓋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不得以人民法院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
174,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發回重審、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7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案卷應當包含以下材料:(1)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筆錄;(2)書面答復或口頭答復;(三)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須有授權委托書;(四)必要的證據;(五)詢問當事人筆錄;(六)庭審筆錄(包括調解書);(七)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八)送達和宣判筆錄;(9)實施;(10)訴訟費收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評估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
第六十八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
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當事人的陳述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案情,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提出書面鑒定結論,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鑒定人進行鑒定的,鑒定人所在單位應當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的身份。
第七十三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明,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檢查。
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四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訴訟法解釋)三。證據
70、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 * *。調查材料應當由調查人員、被調查人和記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71.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名稱、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由審判人員或者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
72.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在法庭上進行辯論和質證。依法應當保密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開庭時出示,需要出示的,可以不公開出示。
7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領取的;
(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鑒定或者檢查的。
(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無法認定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74、在訴訟中,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但在接下來的侵權訴訟中,如果被告否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則由被告負責舉證:
(1)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發的專利侵權訴訟;
%A
受訪者:luoxin 1982-學者二級11-28 15:42。
其他答案*** 1
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零九條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壹十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壹百壹十壹條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訴訟,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自願就合同糾紛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按照訴狀辦理,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可以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就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和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五條訴訟標的屬於同壹種類,當事人人數眾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公告,說明案情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壹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登記。
在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沒有選舉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約定壹名代表。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所有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判決或者裁定。
第五十六條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出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首先,當事人提供證據
第壹條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起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不利後果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壹)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和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
(五)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引起的侵權訴訟,對於法律規定的免責,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舉證責任;
(7)在* * *因同壹危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承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八)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有效的壹方,對合同成立並有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變更、解除、終止或者解除合同關系的壹方,應當對引起合同關系變更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由有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代理權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除名、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據本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
第八條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明確承認對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對方當事人無需提供證據。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
壹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未被另壹方當事人承認或者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和詢問,仍未明確肯定或者否認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對代理人的認可視為對當事人的認可。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對對方訴訟請求的承認的除外;當事人壹方到場但不否認其代理人的認可,視為該方認可。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的,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是在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不需要證據?
(壹)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和定理;
(3)根據法律或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另壹個可以推斷的事實;
(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壹)、(三)、(四)、(五)、(六)項,但當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提供原件或原始材料。如果保留原始證據或者提供原始證據確實有困難?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品。
第十壹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由所在國的公證處認證?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第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說明材料?應該附有中文翻譯。
第十三條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
第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來源、對象和內容?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根據其他方的數量提交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要開收據?註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和收到時間?負責人簽字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