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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立案後多久開始執行

壹、強制執行立案後多久開始執行

1、強制執行立案開始執行的時間壹般是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如果6個月後還是沒有執行,那麽就可以找到上壹級人民法院再次申請,經審查後,可以讓之前的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二、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5、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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