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侵犯商業秘密最嚴厲的處罰是什麽?《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侵犯商業秘密罪證據損失的認定(壹)侵犯商業秘密罪證據的認定(壹)公訴機關難以證明被告人侵犯了商業秘密。這種舉證困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表現在權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權利人不願意提供其所擁有的商業秘密作為證據,更不願意將技術資料送有關部門鑒定,導致行為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證據存在問題。(2)行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屬於商業秘密的認定。有條件鑒定的,應當將相關技術資料委托專業權威機構進行鑒定。因為在審查行為人泄露的技術信息是否屬於商業秘密時,往往涉及到非常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法官對這類專業技術知之甚少,如何認定這類專業技術屬於商業秘密。在這種情況下,專業權威的認定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專業人員對國內外專業技術的最新情況比較了解,所以通過資料檢索和對比分析得出的結論是科學客觀的。法官是中立裁判,其所依據的專家結論必須經過法庭質證和聽取雙方意見,再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才能決定是否采信。(二)關於損失的計算,我國刑法規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如何認定“重大損失”,什麽是“重大損失”,成為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造成重大損失”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在刑事訴訟中,重大損失壹般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就侵犯商業秘密而言,刑法並沒有明確界定和解釋“重大損失”的含義。司法實踐中,商業秘密“重大損失”的計算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商業秘密壹旦泄露,權利人的損失往往是無法彌補的。在刑事審判中,壹般認為此類損失應指實際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權利人必須損失的實際利益。而且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不能只以數額為標準。在關註研發成本、使用周期、成熟度、市場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競爭優勢喪失、商業信譽下降等各種相關因素。這個損失的計算是建立在侵權人沒有泄露給他人的前提下的。向他人出售商業秘密的,損失額為銷售收入加上購買者使用後的利潤;將商業秘密用於生產經營的,所得利潤應當視為損失。在計算侵權人獲得的利潤時,不能簡單地以銷售額作為利潤額,也不能以生產的產品總價乘以平均利潤率作為利潤額。壹般來說,平均利潤率乘以銷量比較合適。(3)以不低於商業秘密使用許可的合理使用費作為損失。這是壹種基於正常許可費估算損失的計算方法,但並不意味著侵權人取得了商業秘密的合法使用權。同時,值得壹提的是,這並不是簡單地將商業秘密的價值等同於損失。商業秘密是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有顯著區別。侵權人在使用商業秘密時,並不排除合法權利人使用商業秘密。而且大多數情況下,侵權人通過實施盜竊等違法行為獲取商業秘密後,很快被發現並制止,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遠遠小於商業秘密本身的價值。事實上,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也可以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之壹。當然,在實踐中還是要區分罪與非罪,並不能確定只要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就構成犯罪。這要結合本罪的立案標準,才能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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