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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

1.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處理: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以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為依據,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認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者: (壹)以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和侵權的可能性為依據,認定其應當具備的管理。(二)傳播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種類、知名度和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選擇、編輯、修改和推薦作品、表演和音像制品;(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權;(五)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設置了接收侵權通知的便捷程序,並及時對侵權通知做出合理回應;(六)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同壹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是否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7)其他相關因素。2.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銷售署名他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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