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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建築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建築廢棄物處置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廢棄物,是指在建設施工(包括建築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余泥、廢石、棄料等廢棄物。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和其他各區市城區內的建築廢棄物的排放、運輸、中轉、異地回填、消納等處置及其管理活動;其中進行資源化利用管理的,按照《青島市建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規定執行。

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建築廢棄物處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條 建築廢棄物管理實行屬地化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以屬地化管理為主的原則。

建築廢棄物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優先進行資源化利用,以減少建築廢棄物的產生。第五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廢棄物處置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承擔。

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建築廢棄物處置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管理工作,配合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築廢棄物處置工作。

公安交通、交通運輸、環保、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管、城管執法、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廢棄物的處置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區域範圍內的建築廢棄物處置管理工作進行協調、監督檢查。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與居(村)民利益有關的建築廢棄物處置等工作。第六條 建設工程、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建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審核意見,到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建築廢棄物處置核準手續。

(壹)產生建築廢棄物除資源化利用部分外需要處置的,應當制定建築廢棄物處置計劃,向工程所在地的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廢棄物處置核準手續。處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並提供相關材料:

1.工程名稱、地址,建築廢棄物的種類、數量;

2.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築廢棄物運輸企業、運輸車輛信息;

3.施工單位與建築廢棄物運輸企業簽訂的合同;

4.建築廢棄物處置方式、消納地點和期限。

(二)經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辦理運輸手續:

1.工程名稱、地址,運輸數量;

2.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築廢棄物運輸企業、運輸車輛信息;

3.施工單位與建築廢棄物運輸企業簽訂的合同;

4.資源化利用企業名稱、地點和運輸期限。

前款以外的,經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進行資源化利用且不需要外運的,由所在地的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信息登記。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建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審核信息告知項目所在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 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等其他排放建築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的內容編制處置計劃,向工程所在地的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廢棄物處置核準手續。

前款規定規模以下的裝飾裝修工程產生的建築廢棄物由產生單位自行分類、收集,委托建築廢棄物運輸企業或者環衛專業單位有償清運。第八條 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進行核實,依法核發建築廢棄物處置證明。

建築廢棄物處置證明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第九條 排放建築廢棄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建築廢棄物的排放數量,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建築廢棄物處置費。建築廢棄物處置費專項用於建築廢棄物消納處置,嚴禁挪作他用。第十條 市、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衛生數字化管理系統,實施互聯互通、實時監控和信息***享,有關費用由同級財政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地出入口的視頻監控設備接入區(市)環境衛生數字化管理系統,並設專人負責維護,確保視頻監控設備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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