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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審計監督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區(市)審計機關分別在市長、區(市)長和上壹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審計監督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

市、區(市)審計機關分別對本級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統籌利用審計資源,充分發揮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力量在審計監督中的作用。第五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章 財政審計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與本級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壹預算年度終了後,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並向本級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作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並提交上壹年度所作審計工作報告中所列重要問題的糾正和整改情況的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第十條 人大常委會對在本級預算執行中認為有必要進行專項審計的問題,可以要求開展專項審計,本級政府應當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第十壹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收付和會計集中核算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各部門開展績效審計,對其履行職責時財政資金使用所達到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第三章 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審計第十三條 市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署的授權,對國有以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並依法對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下列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壹)國有獨資企業;

(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

(三)在國外或者境外地區設立的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機構;

(四)本級政府指定的集體企業和其他含有國有資產的企業。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本級國有資產運營情況進行定期審計監督。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指定的資產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進行審計監督。第四章 投資項目審計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下列資金、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的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壹)財政性資金;

(二)政府部門管理和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基金、資金;

(三)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資金、貸款;

(四)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和使用的國有資產;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監督的其他資金。

審計機關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不受資金來源限制。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

(壹)招投標情況;

(二)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預算執行情況;

(四)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情況;

(五)投資效益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采購、供貨、監理單位與投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審計投資項目所作出的審計決定,投資項目有關各方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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