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信用信息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經依法授權或委托的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依法履行職責中掌握的可用於了解、分析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
法律依據:《青海省公***信用信息條例》
第九條 公***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
納入目錄管理的公***信用信息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相關規定為依據。
公***信用信息歸集、開放和使用應當按照國家公***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本省公***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執行。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信息提供主體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並定期更新本省公***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公***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包括公***信用信息的項目內容、信息提供主體、數據格式、使用權限、歸集方式、歸集時限、開放方式等。
編制本省公***信用信息補充目錄應當征求各有關部門和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壹條 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保存信息主體的公***信用信息。
公***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 納入公***信用信息目錄的基礎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登記註冊信息;
(三)行政許可信息;
(四)其他基礎信息。
第十三條 納入公***信用信息目錄的失信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壹)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二)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
(三)經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
(四)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五)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服務過程中作出虛假承諾或者不履行承諾的信息;
(六)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條 納入公***信用信息目錄的其他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壹)見義勇為、慈善捐贈、誌願服務等信息;
(二)獲得表彰、獎勵等信息;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服務中作出信用承諾的信息;
(四)股權出質登記、商標註冊登記、知識產權出質登記等反映信息主體履約能力和信用狀況的信息;
(五)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信息。
第十五條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公***信用信息目錄向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及時報送公***信用信息,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發現信息存在遺漏、錯誤的,應當及時補充、更正後重新報送。
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公***信用信息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比對、錄入、整合工作,形成或者更新信息主體的公***信用信息。
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信息提供主體在七個工作日內重新報送。
鼓勵信息主體以聲明、自主申報、信用承諾等形式,向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供公***信用信息,信息主體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公***信用信息平臺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公***信用信息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司法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互聯互通。
第十七條 歸集、開放和使用自然人公***信用信息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征得該自然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