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造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工程建設其他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預備費、稅費和貸款利息,以及按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州(地、市)和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第五條 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壹)編制全省建設工程定額,擬定全省統壹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辦法、計價依據;
(二)建立工程造價信息社會服務平臺,采集市場信息,測算和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三)監督指導各類建設工程定額的實施,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行政調解;
(四)負責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和執業情況的考核等工作。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第二章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第七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
(壹) 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二)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三) 工程定額(包括概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消耗量定額基價、其他費用定額、計算規則等);
(四) 勞動定額、工期定額;
(五) 工程建設人工、材料(設備)及施工機械臺班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及市場價格信息;
(六)設計施工圖等工程資料;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有關計價依據。第八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按照以下規定制定和發布:
(壹)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發布;
(二)房屋建築工程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等的編制和調整,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省發展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發布;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和工程建設人工、材料(設備)及施工機械臺班預算價格,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發布;
(四)執行國家行業專業工程造價依據的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地方性補充定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征求省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發布。第九條 鼓勵在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和計價中開發應用計算機應用軟件。對采用國家規範和本省計價定額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應用軟件,在推廣使用前,由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鑒定。第十條 鼓勵工程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參照國家和本省制定的計價依據,編制能反映本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業內部定額。
企業內部定額中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第三章 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第十壹條 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估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依據國家和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投資估算編制辦法編制,報建設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核準;
(二)政府投資項目的設計概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根據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國家和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及設計概算編制辦法編制,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三)施工圖預算,由建設單位委托的工程設計單位、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依據工程設計圖、工程計價依據、經批準的設計概算及施工圖預算編制辦法編制;
(四)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按照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編制,並經建設單位認可。符合自行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也可按照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和相關造價信息編制確定;
(五)投標報價,由投標企業依據國家和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結合本企業的技術條件、管理水平自主確定。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平均報價的,應有合理性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