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內設機構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內設機構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17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政務公開、資產管理、安全保密、政務信息和信訪工作。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負責政策的綜合調研;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審核工作;組織實施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依法行政、行政效能管理、綜合治理、法制宣傳教育、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宣傳工作。

(二)規劃統計和基金監督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計劃管理工作;承擔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實施監督,指導開展社會保險基金檢查工作。

(三)就業促進和農民工工作處(省就業局)。

擬訂城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農牧區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就業政策;健全公***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青就業管理辦法;負責勞務派遣工作的管理;參與指導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負責農牧區富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四)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人力資源市場工作;監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管理;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才流動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承擔人才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和組織高校畢業生到基層服務工作。

(五)軍官轉業安置處(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省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中央駐青單位軍隊轉業幹部考試、考核、選調、安置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監督執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負責企業軍轉幹部穩定工作;承辦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六)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職業技能、技術等級(職務)考評辦法並進行指導;擬訂高技能人才、農牧區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指導和管理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工作;指導和管理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評估工作;指導職業技能人才的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範並指導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和崗位聘用的核準(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辦法;承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考核、流動、獎勵、懲戒、解聘、辭聘等相關事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指導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規劃、培養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和任職資格考試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省優秀專家和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的推薦選拔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擬訂留學人員來青(回青)工作或定居政策和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省繼續教育協會和省留學回國人員交流協會工作。

(八)勞動關系處。

指導實施勞動關系調整規則、制度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實施規範,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制度;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措施;指導監督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參與國家和省級企業勞動模範的審核、評定工作;參與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設工作。

(九)工資福利處。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實施意見並指導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規範機關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秩序。

(十)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的實施意見;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的實施意見;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建立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規定、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規定;承辦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備案工作。指導實施農村牧區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

(十壹)失業保險處。

指導實施失業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監督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失業保險統計、失業保險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年報審核、匯審工作;承擔省級和中央行業單位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繳費基數核定、基金財務工作;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負責失業動態重點檢測報告。

(十二)醫療保險處。

指導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省本級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醫療保險以及生育保險補充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三)工傷保險處。

指導實施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監督指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工傷補償工作;擬訂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中央駐青企事業單位,省屬機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行政管理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辦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四)調解仲裁管理處。

推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指導勞動、人事仲裁員培訓工作,管理勞動、人事仲裁員的資格認定工作;協調司法、工會和企業方代表的關系;承辦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勞動監察局。

指導實施勞動監察法規和工作制度;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相關監督檢查工作;擬訂勞動監察員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六)省外國專家局。

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和外國專家管理;負責編報引進外國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和出國(境)培訓的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省內聘請外國專家資格審核、年檢;負責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資格認可;負責《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外國專家證》的管理;承辦國家外國專家局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和本省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十七)人事處。

承擔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並指導實施。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原落實政策離退休(職)人員及調轉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 上一篇:建設國際陶瓷藝術城,打造“世界陶瓷之都”新地標
  • 下一篇:請問廣西防城港市有哪些大型企業、集團公司?麻煩知道的大俠壹壹列舉壹下,小女子不勝感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