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員應按照既定路線走訪每壹棟建築,挨家挨戶進行清查。查戶時,普查員應當持有並主動出示工作證件,自我介紹並說明來意,強調本次調查是政府行為,並承諾對調查中收集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不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普查員無法根據清查底本進行清查。登記信息與實際情況差異較大,僅參照底數清查容易遺漏單位,增加了普查員核實的工作量。
“地毯式”清查結束後,縣級普查機構要通過發布公告、設立集中清查登記點、智能語音通話、部門協查等方式,督促未登記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進行清查登記。普查員要上門核實調查對象信息,定位,錄入清查表。
重點核實存貨底數賬面與單位存貨表不能壹壹對應的單位。如果驗證為同壹單位,則在盤點基簿中寫入基簿的唯壹識別碼,並在基簿的“驗證情況”中標記為“正常填表”。
對於存在於部門數據中,但未填寫清查表的單位,以及存在於清查表中,但不存在於部門數據中的單位,由各級普查機構反饋給行業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協助查找、核實、認定。
除下列規定外,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應進行壹次全面的“地毯式”清查:
1.不參加地方清查的對象:軍隊系統和軍事管理區所屬單位;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個體經營戶。
2.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財政、鐵路部門目錄,只需核實並填寫“單位類型、地址、行業類別、經營狀況”,不要求單位清冊表的其他內容。
3.安全股不進行電子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