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推進住房改革發展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市級財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提出全市房地產行業的發展規劃、管理和產業政策。
(四)負責城市房地產產權管理、房地產權利的產權登記和發證,監督管理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拆遷、測繪和租賃,落實私房政策和調解房屋產權糾紛,指導房地產價格評估和交易。
(五)指導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負責城市物業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工程建設、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業的行業改革和發展。負責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工程招標、工程監理、質量安全、施工許可和工程造價管理。管理城建檔案。
(七)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負責全市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實施。
(八)承擔促進建築節能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負責發展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墻體材料的管理,指導行業註冊教師職業資格管理,負責建築業從業人員管理、技能鑒定和繼續教育。
(九)承擔指導村鎮建設、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的責任。依法承擔風景名勝區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十)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壹)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