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章程中設立反收購條款
以反收購為目的。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設置壹些條款作為並購的障礙。這些條款被稱為鯊魚拒絕條款或豪豬條款,有些被稱為反接受條款。這些條款有幾種:
1.分階段分級董事會制度。
也稱為董事會輪換制。即公司章程規定每年更換董事只能連任1/4或1/3。這樣,即使收購方獲得了“足夠”的股份,也無法實質性重組董事會,即無法迅速進入董事會控制公司。因為董事會的董事大部分還是原來的董事,他們仍然掌握著大部分的投票權,仍然控制著公司。他們可以決定通過增資擴股或其他方式稀釋收購方的股份,也可以決定采取其他措施達到反收購的目的。
例如,A公司有65,438+02名董事。B公司收購A公司“足夠”的股份後,召開股東會改選A公司董事會,但根據A公司章程,每年只能改選65,438+0/4,即只能改選3名董事。這樣,在第壹年,B公司只能向A公司董事會派出三名董事,原董事中的九人仍在董事會,這意味著B公司仍然無法控制A公司..這種等級森嚴的董事會制度使得收購方不得不三思而後行。
在我國,根據《公司法》第112、115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117條規定:董事會可由1/2董事出席召開,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當原董事占董事會多數時,董事會可以通過行使這些權力進行反收購活動。但《公司法》第104條規定,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其要求下,必須召開股東大會,而第103條規定,股東大會行使以下職權:①選舉和更換董事;②修改公司章程。在這種情況下,收購人可以請求召開股東大會,通過股東大會可以先修改公司章程中關於董事會分期分級制度的規定,然後重新選舉董事。這是收購方對分階段、分層級的董事會制度的有效反制。
第二,大多數條款
即公司規定涉及重大事項的決議(如公司合並、分立、聘任董事長等。)必須獲得壓倒性多數投票權的批準。
對公司章程中反收購條款的修改,還必須獲得絕大多數股東或董事的同意。這就增加了收購方接管重組目標公司的難度和成本。比如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並,必須經全體股東2/3以上同意。”這意味著,為了實現對目標公司的並購,收購方需要購買2/3或3/4以上的股份或爭取更多(2/3或3/4以上)股東對自己的意見投贊成票。
我國《公司法》規定(第106條)“股東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股東會決議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必須經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這是中國公司法中的絕對多數原則。
3.限制大股東投票權的條款。
為了更好地保護小股東,也為了限制收購方擁有太大的權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增加限制股東投票權的條款。股東的最高決策權其實體現在投票權上,其中最重要的是投票選舉董事會。
通常有兩種方式限制投票權:
壹種是直接限制大股東的投票權。如果有些公司章程規定股東的股份數超過壹定數量,其投票權就會受到限制,比如將幾股合並為壹股投票權。還規定每個股東的表決權不得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壹定比例(如五分之壹)。這些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在章程中明確規定。
二、采用Cumu1ativeVoting方式(Cumu 1主動投票),與普通投票方式不同。普通投票方式為壹股壹票,每張選票只能投給壹名候選人。采用累積投票法,投票人可以對候選人的人數進行投票,也可以對所有人進行投票,以確保小股東可以選舉自己的董事。表決方式也應在章程中規定。
壹般普通表決方式有利於大股東。只要收購方控制多數股權,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重組董事會。但如果采用累積投票方式,或者在公司章程中限制大股東投票權,這就可能對收購構成壹系列約束。他擁有壹半以上的股份,但不壹定擁有壹半以上的投票權。如果結合“等級制董事會制度”,收購方很難控制公司,承擔的風險很大。
我國《公司法》第102、106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組成,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壹人壹票。這說明在中國,限制大股東投票權的條款是違法的。
第四,訂立公平價格條款
要求投標人向所有股東支付相同的價格。溢價收購主要是企圖吸引急於更換管理層的股東,而公允價格條款無疑阻礙了這壹企圖的實現。有的買家采用“兩階段競價”,即先用現金購買51%的股份,再用債券交換剩余的49%股份。目標公司的股東會因為害怕收到債券而急於低價出售自己的股份。
1982年3月,美國鋼鐵公司借此機會收購了馬拉松石油公司的股份。為了防止買方分割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可以在其公司章程中加入公平價格條款,使股東在出售股份時享有“同股同酬”的利益。
我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規定“要約收購中提出的所有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不得以要約規定的方式和收購條件以外的方式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這些是中國法律對購買價格的主要規定。說明“兩步報價”在中國是違法的。中國法律的這些規定旨在使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得到公平對待。
5.限制董事資格條款,增加買方麻煩。
即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不符合壹定條件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某些特定情況者也不得進入公司董事會。收購方選擇合適的人選擔任公司董事的難度加大。
該公司的反M&A戰略——“降落傘計劃”
楊乃超2006-12-04 22:43:41
在並購與反並購中,“降落傘計劃”是目標公司為防止並購方在並購後解雇目標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而設置的。為了解決目標公司的經理和普通員工可能被解雇的擔憂,美國公司首先創造了降落傘戰略。實踐中,降落傘計劃壹般分為金降落傘、銀降落傘和錫降落傘。
金降落傘計劃主要針對目標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並購前,目標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與目標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並購後目標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解聘時,可壹次性領取巨額養老金、股票期權收入或額外津貼。目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這種收入就像壹個降落傘,讓高級管理人員從高位安全下來,因此得名“降落傘”計劃;因收入豐厚,故名“黃金降落傘”。
銀色降落傘主要針對目標公司的中下層管理人員。主要是給中下層管理人員提供劣質的類似收入,根據工齡領取幾個月的工資。因為這類人員的收入不如金降落傘人員,所以被稱為銀降落傘。
“錫降落傘”主要針對目標公司的普通員工。根據目標公司與員工事先(即收購前)簽訂的合同,如果目標公司員工在收購後的壹定時間內被解雇,該公司員工可以獲得壹定的補償金。
從反收購效果來看,金傘、銀傘、錫傘策略可以增加收購成本或增加目標公司的現金支出,從而阻礙並購。“黃金降落傘”可以幫助防止高層管理者從他們的擔憂出發,阻礙有利於公司和股東的合理並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