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代碼是在全國範圍內向中國人民、國內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依法登記的其他組織頒發的唯壹的、不可變更的代碼標識。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機構代碼的管理。
2016 65438+10月1起,各地質監機構不再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依法設立的機構頒發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
2016 10 18、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國家質檢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令號總局184),正式廢止《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組織機構代碼在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中退出歷史舞臺。
擴展數據:
組織機構代碼的含義:
對單位法人實行組織機構代碼和社會保障號碼制度,是國家整個經濟和社會的基本制度,盡快建立這壹制度,對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緊迫性。
組織機構代碼制度的實施是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而出現的壹種新的現代化管理方式,是實現現代化管理的重要標誌。20世紀末,發達國家已經普遍實行了代碼識別制度。比如歐洲企業註冊局成立於1992,已經有多達20個國家參與了EBR。通過EBR可以查到歐洲15國家2000多萬家企業的基本信息。
組織機構代碼標識制度在我國的實施,不僅有利於計算機的自動化管理,實現信息交換和信息資源共享,而且有利於政府部門和社會各行業監督管理的整體效能的充分發揮,從而保證社會活動和積極活動的健康有序進行,有效地促進當地國家的經濟發展。
百度百科-組織結構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