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寄件人投遞快件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內容:
(壹)發送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
(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三)交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數量。
除簽訂安全協議的用戶投遞的信件、快件外,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查驗寄件人身份,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虛假身份信息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擴展數據: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三十四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和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並采取有效技術措施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快遞服務安全。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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