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道路運輸市場管理,加快道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優勝劣汰競爭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引導和促進道路運輸企業加強管理、保障安全、誠信經營、優質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統稱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質量信譽考核,是指對道路運輸企業在考核年度內的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綜合評價。
本辦法所稱道路客運企業,是指從事公共汽車客運、包車客運或者旅遊客運業務的企業;道路貨運企業是指從事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或者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
第三條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管理,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運輸服務。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質量好、信譽好的道路運輸企業發展。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用評價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用評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壹組織實施,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質量信用評級
第六條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表示為AAA、AA、A和B..
第七條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指標包括:
(1)交通安全指標:交通事故率、交通事故死亡率、交通事故傷害率;
(2)經營行為指標:經營違規率;
(3)服務質量指標:社會投訴率;
(4)社會責任指標:繳納國家費用、按法律法規要求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
(五)企業管理指標:質量信譽檔案建立情況、企業穩定性、企業形象、科技設備應用情況、省級以上榮譽稱號等。
第八條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采用評分制,總分65,438+0,000分加65,438+0,000分。
在考核總分中,運輸安全指數300分,經營行為指數200分,服務質量指數200分,社會責任指數150分,企業管理指數150分。
企業管理指標中的企業形象、科技裝備應用、省級以上榮譽稱號和社會責任指標中的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完成情況為加分項。
具體考核評分標準見附件。
第九條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用等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下列標準評定:
(壹)考核期內未發生壹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汙染事故,也未發生重大服務質量事件,且考核總分及加分項不低於850分,質量信用等級為AAA級;
(2)考核期內未發生壹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汙染事故,未發生重大服務質量事件,且考核總分及加分項在700分至849分之間,質量信用等級為AA;
(3)考核期內未發生壹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汙染事故,未發生重大服務質量事件,且考核總分及加分項在600分至699分之間,質量信用等級為A級;
(四)考核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質量信用等級為B級:
1,發生壹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2、發生嚴重惡性汙染事故的;
3、發生嚴重惡性服務質量事件的;
4.考核總分和加分均低於600分。
特大惡性汙染事故是指因運輸事故造成企業所載貨物泄漏、丟失、燃燒、爆炸,對社會環境造成嚴重汙染,對國家和公眾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事故。
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批評,造成旅客或者托運人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第三章質量信用評估
第十條道路運輸企業、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檔案。質量信譽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分支機構名稱及所在地、從業人數、營運客車或貨車數量、營運客運線路等;
(二)交通事故,包括每起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車輛、事故原因、駕駛人、傷亡人數及後果、事故責任書;
(三)非法營運的情況,包括每次非法營運的時間、地點、車輛、責任人、違法事實、查處機關和行政處罰決定;
(四)服務質量,包括每起服務質量投訴的投訴人、投訴內容、投訴方式、營運車輛車牌號、負責人、受理機關、曝光媒體名稱、社會影響及核實處理情況;
(五)國家規費繳納情況,包括企業應繳納的運輸管理費、養路費和客貨運附加費的數額和實際繳納情況;
(六)企業按法律法規要求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情況,包括應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車輛數量、應付保險費、保額和實際投保情況,以及承運人的保險單;
(七)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的完成情況,包括下達任務的部門、完成任務的時間、投入運力的數量、完成的運量及是否符合要求;
(八)企業穩定情況,包括每起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時間、主要原因、事件經過、參與人數、信訪部門、社會影響及處理情況;
(九)企業管理,包括使用GPS、行車記錄儀等科技設備的營運車輛數量和車牌號,車輛統壹標識和外觀,企業服務人員統壹服裝和省級以上榮譽稱號。
第十壹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質量信譽檔案管理,按照第十條的要求及時記錄質量信譽檔案中的相關內容和資料,並按照所在地縣級或者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市場的監督檢查,認真受理社會投訴和舉報,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全面、準確了解掌握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的情況,經核實後及時記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質量信譽檔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外來營運車輛違反規定營運的,應當將違法情況和處理結果報告給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車輛登記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報告副本後,應當及時將違法行為記入本機構質量信譽檔案,並定期通報車輛經營企業。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每年進行壹次。考核期為每年6月65438+10月1至2月31。考核工作應在考核周期的次年3月至6月進行。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根據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檔案,總結上壹年度的質量信譽情況,向所在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考核,並如實提交質量信譽總結及相關材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日常工作中已經掌握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用評價指標的,可以不再要求道路運輸企業報送該指標的相關材料。
有異地分支機構的道路運輸企業,按照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時,應當包括分支機構的營運車輛和質量信譽情況。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分支機構的質量和信譽進行核實,出具書面證明,並對確認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用檔案,對道路運輸企業提交的質量信用進行核實。如發現不壹致,應要求企業說明或組織調查。核實後,根據各項考核指標初評結果進行評分,對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用等級進行初評,並將各項考核指標數據、獲得的分值和初評結果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企業位於設區的市的,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核實道路運輸企業的質量信譽,並對企業的質量信譽等級進行初步評價。
第十六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企業的各項考核指標數據、所得分數和初評結果書面通知被考核的道路運輸企業,並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構網站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被評估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投訴或者舉報。公示結束後,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企業投訴和社會反映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根據各項指標最終考核結果對企業質量信用等級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報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加蓋公章或如實簽名,並附聯系方式,否則不予受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泄露舉報人的單位名稱及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於6月30日前在本機構網站或者本級交通運輸部門網站上公布上壹年度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並在網站上建立專項查詢系統,方便社會各界查詢道路運輸企業歷年質量信譽等級。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企業同時經營道路旅客運輸業務和道路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根據本企業經營的客車、貨車質量信譽分別計算旅客運輸業務和貨物運輸業務的考核指標,並在此基礎上分別評定本企業道路旅客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的質量信譽等級。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企業對分公司和總公司進行質量信用考核,對子公司的質量信用等級由其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另行評定。
第四章獎懲措施
第二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時,在下列情況下,應當參考企業的客運質量信譽考核結果。
(壹)兩個以上道路客運企業同時申請同壹條新增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的,許可機關應當將經營權許可給上壹年度客運質量信用等級高的企業,前提是均符合許可條件。上壹年度客運質量信用等級相同的,應當逐年比較上壹年度之前的企業客運質量信用等級,優先許可。
(二)采取服務質量招標方式實施新增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企業客運質量信用等級作為評標中的重要評價內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道路客運企業的道路客運線路原經營期限屆滿,繼續申請經營的,其客運質量信用等級在線路經營期內每年不得低於AA級,且達到AAA級兩年以上。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許可,並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手續。
(四)道路客運企業經營的原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期限屆滿,企業客運質量信用等級達不到本款第(三)項要求的,許可機關收回超過10%的到期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在班線經營期限內,企業客運質量信用等級連續兩年以上為B級或者連續三年以上為A級的,許可機關應當收回其到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的30%以上。應收回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不足壹條的,收回壹條。經營期限屆滿的道路客運線路,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服務質量事故或者長期不規範經營的,必須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管理條例》和本款第(壹)、(二)項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壹條鼓勵供應單位在選擇貨運承運人時,優先選擇貨運質量信用等級高的道路貨運企業。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企業上壹年度質量信用等級為B級或者最近兩年連續考核為A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整改。整改結束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吊銷其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年度質量信譽考核為B級。
(壹)不按規定參加年度質量信用評定或者不按規定提交質量信用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在質量信譽評定過程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情節嚴重的;
(3)未按要求建立質量信譽考核檔案,致使質量信譽考核工作無法開展。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客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個體運輸經營者質量信譽考核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