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進壹步加強@#某礦山企業#@網絡管理與維護,充分保障礦內瓦斯監控等安全信息報送系統的穩定運行,深入優化節約網絡管理成本,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網絡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 信息中心隸屬黨委宣傳部,負責@#某礦山企業#@網絡系統及計算機設備維修、管理和維護,督促各基層單位建立健全網絡管理制度。
第三條 信息中心負責礦內各網站的信息收集匯總、版面設計與調整、後臺代碼優化、服務器硬件維護。
第四條 信息中心負責監督和保障礦內各單位的網絡穩定運行,對礦內光纖幹線、千兆節點、主要室外雙絞線、工人村有線電視網絡進行日常巡查和檢修。
第五條 信息中心每季度收集各單位網絡使用情況並整理匯總,對各單位本季度的網絡管理狀況做出評估。
第三章 @#某礦山企業#@網站管理
第八條 網站管理員負責搜集和整理各相關部門報送的信息,並按規定程序錄入和發布。
第九條 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職能向信息中心及時提供最新相關信息,以便及時更新發布。
1、安全生產信息由安監處提供;
2、領導講話、合理化建議、集團動態信息由辦公室提供;
3、工會之家頁面鏈接由工會負責;
4、紀律監察信息由紀委監察提供;
5、內部市場化信息、精細化管理、持續改進由經營管理部提供;
6、青年工作頁面由團委負責;
7、文明創建信息由宣傳部文明辦提供;
8、礦區新聞、礦區風采、文化建塑、祁東新聞、理論學習、我礦在媒體上的消息、圖片新聞等欄目的信息由宣傳部直接錄入和發布;
9、黨建工作信息由組織部提供;
10、產品質量信息由產品質量部提供;
11、友情鏈接、娛樂中心由信息中心負責。
第十條 本著分片管理,對口負責的原則,各部門信息員必須在每周壹下班之前將本部門上周所發生的相關信息進行整理,並經單位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後報信息中心網站管理員。
第十壹條 網站管理員在收到相關部門報送的信息後,要進行綜合歸納整理,並報相關礦領導審閱批示後,及時錄入發布。
第四章 網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隨意發布信息或更改網站頁面版式及內容。
第十三條 網站密碼由@#某礦山企業#@網站管理員負責控制,不準向任何部門或個人泄漏。
第十四條 網站管理員發現網站被病毒、黑客襲擊或發現網站運行不正常,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網站安全運行。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在@#某礦山企業#@網站上發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某礦山企業#@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論。
第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某礦山企業#@網站傳播反動、淫穢、不道德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的信息。
第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某礦山企業#@網站發布虛假信息或違反@#某礦山企業#@規定、影響@#某礦山企業#@形象、泄露@#某礦山企業#@機密的信息。
第十八條 網站管理員壹經發現有上述14—16條所示內容的信息,必須立即予以刪除,並追究當事者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五章 網絡信息員制度
第十九條 各單位選出壹名計算機水平比較高的員工作為單位的網絡信息員,負責本單位計算機的日常維護、信息的收集及發布,以及與礦信息中心的聯系。
第二十條 實行單位行政負責人負責制。單位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的網絡信息化第壹責任人。
第二十壹條 單位網絡信息員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礦信息中心。
第七章 基層單位信息化管理評優制度
第二十二條 為加強基層單位信息化管理制度的落實,有效降低網絡管理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三條 該制度以科區為單位,基礎分為100分。
第二十四條 統計每季度該科區發生在網絡及計算機設備維修上的費用,每發生100元扣壹分,不足100元的部分按照100元計算。
第二十五條 各科區嚴查私人電腦接入礦局域網的行為,信息中心不定期檢查中每發現壹臺次,扣10分。
第二十六條 各科區嚴查使用礦局域網在線聊天、看在線視頻、聽在線音樂、玩網絡遊戲、下載網絡資源等占用帶寬和連接數的行為,凡經過集團公司技術監控通報的,取消該科區本季度評優資格。
第二十七條 各科區每季度將本科區在用的網絡設備(含計算機、服務器、網絡打印機、網絡攝像頭、其他占用IP的電子設備等)相關的IP地址、使用人、接入地點、聯系電話等信息匯總報送到信息中心,發生漏報、錯報的,扣10分。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各科區將持續改進、精細化管理、定制化管理、創先爭優、文明創建、企業文化建塑等先進管理制度整合到信息化管理中來,對於表現突出的科區給與10到50分的加分。
第八章 獎懲制度
第二十九條 為了激勵信息員的工作熱情,給與信息員每月60元補助。
第三十條 每季度對各單位發布的信息量進行統計,按照每篇3到5元的稿酬給與獎勵。 對於不重視信息報送的單位,給與1000元罰款處罰。
第三十壹條 在基層單位信息化管理評優中表現優秀的科區,按名次給與1000至2000元物質獎勵。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文件下發之日起三日內,各單位把本單位網絡信息員名單報送信息中心。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某礦山企業#@信息中心。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