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禁令條款
《反海外腐敗法》規定為獲取或保留業務賄賂外國政府官員為非法行為。對於基本的禁令,必須滿足以下五個元素才構成違反的行為:A.主體——《反海外腐敗法》潛在表明適用於任何個人,公司,官員、董事、員工或公司代理人和任何代表公司的股東。個人和公司,如果命令,授權,或協助他人違反或密謀違反反賄賂條款或者***謀違反賄賂條款,可能面臨處罰。 根據《反海外腐敗法》,美國關於賄賂外國官員的管轄權取決於違反者是否是”發行人”,涉及的是否是”國內法人,”外國僑民或業務。”發行人”指在美國已經註冊發行證券或者要求與證券交易委員會文件定期報告的公司。”國內法人”指任何屬於公民的個人、僑民、美國居民,以及任何公司、合夥企業、協會、股份公司、商業信托,非公司組織或主要營業地點在美國或在美國州、地區、***同體或美國聯邦法律下組織的個人獨資。
證券發行者和國內法人可能承擔在區域或國籍下《反海外腐敗法》涉及的責任對於在美國境內使用的制度,發行者和國內法人如果使用美國郵政電信或其他方式或州際貿易的手段助長腐敗行為賄賂外國官員,則則他們必須承擔責任。這種方式或手段包括電話,傳真傳輸,電匯,州際或國際旅行。此外,發行者和國內法人可能因任何助長腐敗賄賂美國以外的國家官員行為承擔責任。因此,美國公司或國立公司可能因雇員授權或完全在美國以外操作的代理商,即利用外國銀行賬戶的錢,沒有任何美國參與人員的賄賂承擔責任。
1998年之前,外國公司,除了那些可以稱得上”發行人”的人,外國僑民不受《反海外腐敗法》管制。1998年修正案擴大了《反海外腐敗法》的適用範圍至外國公司和國民。現在外企或個人也屬於《反海外腐敗法》適用範圍,直接或通過代理,助長發生在美國範圍內腐敗的賄賂行為。然而,沒有要求這樣的行為利用美國郵政電信或其他方式或州際貿易的手段。 最後,美國控股公司也可能為他們授權、指導、或控制有問題的活動的外國子公司
的行為承擔責任,作為美國公民或居民,他們自身是”國內法人”,受雇於或代表外資合
並子公司。
B.腐敗意圖——實施或授權支付的行為人必須有腐敗意圖,並且支付行為必須故意誘使接受者濫用其職位與支付者或其他人進行不正當交易。應該註意的是,《反海外腐敗法》並不要求腐敗行為成功。提供或承諾腐敗支付也可以構成違法。《反海外腐敗法》禁止任何影響該外國官員在其公務職位上的任何行為或決定,引誘該官員做任何違反其法定職責的事情或做對其法定職責不盡責的事情,以獲得任何不當的優勢,或引誘外國官員利用其在外國政府或其機構的影響力來影響該政府或機構的任何行為或決定,以圖幫助該發行者取得或保留給任何人的業務,或將業務指使給任何人。
C.支付——《反海外腐敗法》禁止支付,主動提供,承諾支付(或授權支付或提供)金錢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
D.接受者——禁止條款適用於給予外國政府官員、政黨或政黨官員候選人腐敗支付。外國政府官員意指外國政府。國際公***組織或其任何部門或代理機構的任何官員或雇員,或以公務地位行事的任何人。我們應該考慮利用司法部反海外腐敗法為特定問題.設置的意見程序,就 “外國官員”的定義而論,如:無論皇室的壹員,立法機構的成員,還是國有企業職員,都被視為”外國官員”。
《反海外腐敗法》的條款適用於任何政府官員,不管等級或職位。
《反海外腐敗法》的側重於付款目的而不是收到支付,報價,或付款承諾的特定職位的官員,也有例外的
反賄賂條款
”促進政府日常行動支付”(見下文)
E.商業目的——《反海外腐敗法》禁止為了幫助公司獲取或保留業務、指導業務而進行的支付。司法部給出關於”獲取或保留業務”廣義的解釋,這個術語包含含義不僅,僅授予或者更新合同。應該註意的是,獲得或保留業務不必與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機構有關。
第三方支付
《反海外腐敗法》禁止通過中介提供腐敗支付。如果知道支付的全部或壹部分將直接或間接地給予外國官員,則給第三方提供支付是違法的。”知道”這壹用語包括有意識的漠視和故意的忽視。抗辯的內容基本上是和上面描述的壹樣,只是在這種情況下,”接收方”
是給必不可少的”外國官員”支付的中介。 中介可能包括合資夥伴或代理。為了避免承擔腐敗的第三方支付責任,美國公司盡可能地做了壹些盡職調查,並且采取壹切必要的預防措施來確保他們已經與有信譽的和合格的合作夥伴和代表之間達成商業關系。這些盡職調查包括調查潛在的外國代表和合資夥伴以確定它們是否勝任這個職位、與政府是否有個人或專業上的聯系,客戶群的數量和聲譽、他們與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和與當地銀行家/客戶/其他商業夥伴的聲譽。此外,在談判業務關系中,美國公司應該意識到所謂的”特別之處
”,即,不尋常的支付模式或財務安排支付,國家腐敗的歷史, 外國合資夥伴或代表提供的拒絕認證,它不會采取任何行動促成壹個非法提供、承諾,或支付外國政府官員和不采取任何行動導致美國公司違反《反海外腐敗法》,通常是高級專員公署和轄區,在費用和會計記錄方面缺乏透明度,在合資夥伴或代表執行提供的服務方面明顯缺乏資質或資源,
,以及合資夥伴或代表是否已經被官方推薦為政府潛在的客戶。 妳應該尋求法律顧問的建議,考慮利用司法部反海外腐敗法為有關第三方支付特定問題設定的意見程序。
許可的支付和肯定抗辯
《反海外腐敗法》包含壹個明確的例外,禁止為”例行政府行動”支付”便利費”,或提供可以用來抵禦涉嫌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積極防禦。
促進例行政府行動的支付
反商業賄賂有壹個例外就是例行政府行動的便利性和加速性支付。”法規列表有以下幾個例子:獲得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其他官方文件,處理政府文件、簽證和工作指令等;提供警察保護,郵政電信皮卡和交付,提供電話服務,電力和供水、裝卸貨物,或保護易腐產品和調度檢查與合同相關的性能或跨國家運輸貨物。 和這些類似的活動也包含在例外之中。如果對關於支付是否屬於例外有問題,可以咨詢法律顧問。同時也應該考慮是否利用司法部門反海外腐敗法的意見程序。
例行政府行動
不適用於給任何外國官員的便利性和加速性支付,如,決定授予新業務或與某壹政黨繼續業務。
肯定抗辯
被指控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反賄賂條款的人可能會做以下抗辯,根據外國官員所屬國的成文法,支付是合法的,或者所花費的錢是用來作為產品或服務的促銷、展示或執行合同義務。在外國成文法規定裏,支付是否合法可能很難確定。我們應該考慮尋求法律顧問的建議,或利用司法部反海外腐敗法面對這樣壹個支付合法性問題的意見程序。 此外,因為這些防禦是“積極防禦”,要求被告必須在初審時證明支付符合這些要求。檢察方在初審時關於證明不構成這種類型的支付不承擔任何責任。
賄賂行為制裁
對罪犯的制裁
根據《反海外腐敗法》反賄賂條款,可能實施的刑事處罰:公司和其他商業實體處以2000000美元以下的罰款,官員、董事、股東、雇員和代理處以100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罰款和長達五年的監禁。此外,根據選擇性罰金法案的規定,罰金最高可達被告方通過支付腐敗付款需求的違法所得的兩倍。對個人判處的罰金不能由其雇主或負責人支付。
對公民的制裁
司法部長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酌情對任何違反反賄賂條款公司以及官員、董事、雇員、或代理公司或股東代表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並處以10000美元以下的罰款。此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執法行動過程中,法院可以施加額外的罰款不超過(i)
被告由於違法產生的經濟收益總額,或(ii)指定的金額限制。指定的金額限制是基於過分違規,對於自然人來說處以5000美元到100000美元罰款不等,其它人處以50000
到500000美元。只要公司(或官員,董事,雇員,代理人,或者公司的股東代表)違反(
或即將違反)反賄賂條款,司法部長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也可以酌情向其提起民事訴訟 。
其他政府行為
行政管理和預算局頒發的指導方針下,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個人或公司可能將被禁止與聯邦政府做生意。單獨起訴也可能導致暫停與政府做生意的權利。總統已指示,如果已被排除、暫停這項權利,或者參與采購,或非采購活動已被排除的任何政黨,執行機構不得允許這些政黨參與任何采購或非采購活動。此外,個人或公司被判違反《反海外腐敗法》按規定沒有資格獲得出口許可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可能暫停或禁止個人證券業務並處以證券業務的民事處罰,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都可能暫停或排除違反了《反海外腐敗法》的機構項目,以及違反《反海外腐敗法》支付給外國政府官員的費用不能作為業務費用扣除以期減少賦稅。
個人行為
違反了《反海外腐敗法》的反賄賂條款的行為,根據詐騙影響和腐敗組織法(RICO) 或根據其他聯邦或州法律,由於個人原因也可能導致被罰以三倍的賠償。例如,法案也可能被宣稱賄賂導致被告贏得海外合同的競爭對手使用作為依據。
政府指導
司法部已經設立了反海外腐敗法意見程序。關於任何擬建的商業行為,根據《反海外腐敗法》反賄賂條款,美國公司或國民可以要求美國司法部聲明目前執行的意圖。意見程序的細節可以28 CFR Part 80找到。根據這個程序,司法部長將在30天內對個人或公司特定問題調查作出回應。(30天計時從司法部已收到需要發表意見的所有信息開始)司法部已經頒布了壹項意見指出,符合當前政策規定的商業行為,在任何後續的執法行動中,和《反海外腐敗法》壹致。關於先前意見發布問題的拷貝版本可在司法部的《反海外腐敗法》的網站上看到。
簡介
《1988年貿易法》指示總檢察長提供指導有關1977年反海外腐敗法司法部的執法政策。(15 U.S.C.§§78 dd-1)對於潛在的出口商和小型企業這些無法獲得專業律師對《反海外腐敗法》的相關問題的,對司法部的外國腐敗行為法案的意見程序作出回應指導有限。下面描述和合規職責的壹般解釋和潛在負債根據《反海外腐敗法》。這個小冊子構成司法部《反海外腐敗法》的壹般解釋。
美國公司尋求在國外市場做生意必須熟悉《反海外腐敗法》。總的來說,《反海外腐敗法》禁止為獲取或保留業務目的賄賂外國官員。此外,其他法規如郵政電信和網絡欺詐的律例,18U.S.C.§1341,1343,和旅行法,18U.S.C.§1952,這些法律條例為聯邦提起違反國家商業賄賂法律訴訟提供依據。
司法部是首席執行機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揮協調作用。商務部辦公室總法律顧問也回答了美國出口商涉及《反海外腐敗法》基本要求和約束的壹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