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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文檔: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集中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貴州省集中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集中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安委〔2010〕5號)精神,省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集中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

壹、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0〕1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10〕25號)及國家和省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省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嚴密組織,嚴格監管監察,加強有效執法監督,采取更加有力的打擊措施,及時發現、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堅決整頓治理、關閉取締非法違法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切實解決影響和制約全省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有效防範較大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組織領導

成立孫國強副省長任組長,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陳訓華、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監局)局長蒲建江、黨組書記李尚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李光榮、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王澤洪、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吳曉森、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劉揚、省農委副主任肖榮軍、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周從啟、省質監局副局長徐國駿任副組長,省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省集中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省專項行動各項工作。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安委辦,負責省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全省專項行動具體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領導專項行動各項工作,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三、時間安排和工作重點

從201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個月時間在全省各行業和領域深入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壹)全省性專項行動。深入煤礦、非煤礦山、尾礦庫、道路交通、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特種設備、冶金有色等11個重點行業和領域,重點打擊國務院安委會確定的8項***性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1.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的;2.關閉取締後又擅自生產經營建設的;3.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4.瞞報事故的,以及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未依法進行安全培訓、沒有取得相應資格證或無證上崗的;6.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7.未依法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以及責任追究不落實的;8.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具體工作內容分解情況詳見附件)。

(二)區域性專項行動。各地區、各部門在認真開展全省性專項行動的基礎之上,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確定重點打擊的行業和領域,並結合2009年以來開展的安全生產執法、治理行動查出的突出問題,深入分析研究今年以來發生的較大以上事故特征,找準主攻方向,明確打擊的重點內容,抓好重點場所、要害部位、關鍵環節,尤其是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影響惡劣、屢禁不止的嚴重、典型、頑固非法違法行為,全面推進專項行動各項工作深入開展,確保措施落實到位。

四、工作方法和步驟

(壹)政府統籌,企業自查。按照屬地原則,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壹組織集中開展本轄區專項行動,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對所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進行重點抽查,各縣(市、區)、各鄉(鎮)要對所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進行100%全覆蓋檢查,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要全面開展自查自糾。

(二)聯合執法,依法嚴厲打擊。各地區要組織安全監管、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經貿)、農業、國土資源、水利、能源(煤炭)、工商、質監、商務、監察、司法等部門加強聯合執法,強力推進專項行動深入開展。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依法責令停產停建停業整頓,並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停建停業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依法關閉取締;對查處的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窩點,依法炸封取締,並嚴防死灰復燃;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可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嚴格規定標準,加強督促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要層層加強督促檢查和工作指導,抓住關鍵環節,采取突擊檢查、重點抽查、跟蹤檢查、夜間檢查等多種方式,增強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針對性、有效性,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由省安委辦牽頭,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分別帶隊組成9個督導檢查組,對9個市(州、地)開展督導檢查(具體督導檢查方案由省安委辦制定)。各市(州、地)、各縣(市、區)和各大中型生產經營建設單位要對所轄縣(市、區)、鄉(鎮)和單位全覆蓋開展督導檢查。

五、工作要求

(壹)提高認識,落實責任。此次專項行動是在全國安全生產面臨嚴峻形勢的情況下由國務院安委會統壹領導和組織開展的,是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要充分認識集中開展專項行動的重要性、緊迫性,把專項行動作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落實《貴州省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實施方案》和《2010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責任書》,落實安全生產“兩個主體責任”,全面加強安全生產的有力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要在專項行動中著力強化“四個加強,四個堅決”。進壹步加強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工作力度,凡因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導致事故和專項行動期間發生事故的,堅決從嚴從重從快進行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進壹步加強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工作力度,堅決打擊和制止不平等競爭、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等行為;進壹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力度,堅決打擊和鏟除領導和組織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骨幹分子和黑惡勢力;進壹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力度,堅決查處包庇、縱容、支持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保護傘”和國家工作人員。各有關部門要針對本行業和領域特點,強化專項整治措施,確保取得實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集中開展專項行動要親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負責人要親自抓。

(二)突出重點,嚴厲打擊。要深入分析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產生的主客觀因素,以強有力的措施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對隱患突出、非法違法行為突出、事故頻發的地區、行業和單位,抓住關鍵環節,該停產停業停建整頓的堅決停產停業停建整頓,該關閉取締的要堅決關閉取締,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依法從嚴處理。

(三)標本兼治,註重實效。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抓住關鍵、統籌推進,做到“六個結合”:把屬地為主與行業督導結合起來,全面深入推進;把從嚴、從快與公正、規範執法結合起來,堅持依法辦事;把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與構建安全生產防控體系結合起來,註重強化基礎工作;把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與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結合起來,註重工作實效;把日常執法與開展明查暗訪結合起來,註重改進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層次問題與完善規範制度結合起來,打擊壹處、整治壹處、鞏固壹處,規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四)嚴格責任追究,狠抓責任落實。對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不力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嚴格責任追究,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造成人員傷亡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對打擊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不力的,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追究鄉(鎮)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責任。要進壹步加大事故結案和跟蹤督辦力度,確保事故按期結案;認真分析、總結、反思,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堵塞漏洞;將事故責任追究和防範措施落實列入安全監管監察執法計劃,狠抓責任追究落實到位,督促防範措施落實到位。

(五)營造全員參與氛圍,強化社會輿論監督。在專項行動期間,要廣泛動員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拓展宣傳廣度、延伸宣傳深度,註重宣傳效果,動員和引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廣大幹部職工,全面理解、全員參與專項行動,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要進壹步完善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和安全隱患舉報獎勵制度,進壹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渠道,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群團工婦組織的作用,鼓勵和維護廣大幹部職工和人民群眾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加強信息報送,推進信息通報。省安委辦要建立專項行動信息通報制度,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要加強信息報送,及時向省安委辦報送專項行動工作進展情況。請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省各有關部門將專項行動的有關情況於2010年11月5日前報送省安委辦,由省安委辦匯總後報送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安委辦。

附件:貴州省集中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工作內容分解表

附件

貴州省集中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工作內容分解表

序號 行業

領域 非法違法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打擊措施及要求 責任單位 協作單位

1 煤礦 1.《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規定的15類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未治理或治理不徹底的;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壹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2號)明確的16種應關閉煤礦,未關閉或關閉不徹底的,以及有關地區關閉計劃不落實的;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關閉、限期內未實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區域違法生產或只生產不技改的;4.非法違法盜采煤炭資源的,超層越界開采的,以探代采的。 (壹)1.各類煤礦企業100%開展自查自糾;2.各縣(市、區)、各鄉(鎮)對所轄煤礦企業100%開展檢查;3.各市(州、地)對所轄縣(市、區)開展全面督促檢查;4.省督導檢查組對各市(州、地)進行重點抽查;(二)5.嚴格落實《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通知》(黔委廳字〔2010〕84號)精神;6.對保留壹套獨立生產系統礦井進行壹次全面的清理檢查;7.嚴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8.加強煤礦安全基礎管理;9.加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力度。 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礦安監局,省能源局,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 省公安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貴陽電監辦,貴州保監局

2 非煤

礦山 1.無采礦許可證私挖盜采的,超層越界開采的,以探代采的;2.未依法履行有關審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設和生產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關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3.超能力生產的,未按設計和規定進行施工建設和生產、作業的;4.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5.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6.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7.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8.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壹)1.各類非煤礦山企業100%開展自查自糾;2.各縣(市、區)、各鄉(鎮)對所轄非煤礦山企業100%開展檢查;3.各市(州、地)對所轄縣(市、區)開展全面督促檢查;4.省督導檢查組對各市(州、地)進行重點抽查;(二)5.嚴格落實《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通知》(黔委廳字〔2010〕84號)精神;6.嚴格落實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7.加強非煤礦山安全基礎管理;8.依法取締和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9.督促企業嚴格履行和落實好“三同時”手續,嚴把審查審批關。10.強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持證上崗。 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安全監管局,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貴陽電監辦

3 尾礦庫 1.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運營的;2.新建、改建、擴建、閉庫、閉庫後重新啟用以及回采再利用的尾礦庫建設項目未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的;3.建設中的尾礦庫改變庫址、等別、壩型、排洪方式,未經尾礦庫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原審批部門批準的;4.生產運營中的尾礦庫,未經批準改變築壩方式,壩型、壩外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位置,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的;5.尾礦庫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尾礦庫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培訓的;6.尾礦庫超能力排放的。 (壹)1.各類尾礦庫100%開展自查自糾;2.各縣(市、區)、各鄉(鎮)對所轄尾礦庫100%開展檢查;3.各市(州、地)對所轄縣(市、區)開展全面督促檢查;4.省督導檢查組對各市(州、地)進行重點抽查;(二)5.嚴格落實尾礦庫安全生產主體責任;6.嚴格執行尾礦庫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嚴格尾礦庫安全許可制度,加快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7.加強尾礦庫安全基礎管理;8.依法取締各類非法尾礦庫;9.強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持證上崗。 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安全監管局,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貴陽電監辦

4 道路

交通 1.企業不具備相應資質從事運輸、維修作業,不按國家和行業標準從事維修的;2.駕駛人酒後駕駛、超載、超速行駛、不按規定讓行、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無證駕駛、駕駛證與所駕車型不符、無從業資格證駕駛運輸車輛的,故意汙損、遮擋號牌的;3.客運車輛夜間10時至淩晨6時行駛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及以下山區公路或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的;4.客運車輛、旅遊包車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不按規定安裝使用GPS的,駕駛人故意遮擋、損壞GPS終端的;5.非法營運車輛(船舶)違法載人,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三輪摩托貨箱違法載人的;6.非法生產、拼裝車輛(船舶)上路行駛(航運)的;7.瞞報、遲報、漏報事故的。 (壹)1.各類道路交通運輸企業100%開展自查自糾;2.各縣(市、區)、各鄉(鎮)對所轄區域100%開展檢查;3.各市(州、地)對所轄縣(市、區)開展全面督促檢查;4.省督導檢查組對各市(州、地)進行重點抽查;(二)5.行業主管部門組織人力,開展專項檢查和打擊;6.充分利用GPS監控數據,嚴查客運車輛夜間通行三級以下公路行為;7.對不按規定安裝GPS的企業,交通運輸部門不予核發道路運輸證,公安部門不予通過定期審驗;8.不依法報告事故的,從重處理;9.要加強重點客運站周邊、旅客集散地的監督和檢查,杜絕非法組客、售票,嚴厲打擊非法營運。 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 省安全監管局,省工商局,省旅遊局

5 建築

施工 1.項目未經審批或不履行建設管理程序,非法從事建築活動的;2.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建築施工的;3.無相應資質或超越資質從事建築施工的;4.建設單位任意肢解工程,隨意壓縮工期,幹涉施工單位項目管理的;5.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等有關法定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6.施工單位違法分包、轉包工程,違規托管、代管、掛靠的;7.施工單位未執行隱患排查制度,拒不執行監察指令、不接受監管的;8.施工、監理有關人員未經培訓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9.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10.無相應資質從事起重機等特種設備安裝;特種設備未按要求報檢備案的等。 (壹)1.各類建築施工企業、工地100%開展自查自糾;2.各縣(市、區)、各鄉(鎮)對所轄區域100%開展檢查;3.各市(州、地)對所轄縣(市、區)開展全面督促檢查;4.省督導檢查組對各市(州、地)進行重點抽查;(二)5.行業主管部門組織人力,對各類違法非法行為開展專項檢查和打擊;6.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手續不全的,立即停工並進行處罰;7.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的,責令整改,整改不力導致發生事故的,或屢次發生事故的,從重處理並驅逐出本地市場。 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發展和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安全監管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貴陽電監辦

6 危 險

化學品 1.無證生產、經營或超許可範圍生產經營的;2.未經安全許可,擅自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3.建設項目未經試生產備案就投入試生產運行的;4.安全許可證照過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生產經營的;5.非法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6.特種設備和其他需法定檢測檢驗的設備設施未經檢測檢驗或檢測檢驗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7.特種作業人員未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的。 (壹)1.各類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建設單位100%開展自查自糾;2.各縣(市、區)、各鄉(鎮)對所轄區域100%開展檢查;3.各市(州、地)對所轄縣(市、區)開展全面督促檢查;4.省督導檢查組對各市(州、地)進行重點抽查。(二)5.全面清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對無證或超許可範圍生產經營的,堅決取締、依法關閉;對證照過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生產經營的,壹律責令停產停業整頓;6.全面清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對未經安全許可擅自建設或投入試生產運行的,壹律責令停止施工和試生產,並依法從嚴處罰;7.全面清查企業特種設備和其他需法定檢測檢驗的設備設施檢測檢驗情況,對未經檢測檢驗或檢測檢驗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依法嚴肅查處;8.加大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監管,依法嚴肅查處非法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 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安全監管局,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質監局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

7 煙花

爆竹 1.無證生產、經營或超許可範圍生產經營的;2.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存在“三超壹改”(超定員、超藥量、超範圍、擅自改變工房用途)的;3.非法使用氯酸鉀的,違法生產、經營禮花彈的;4.安全許可證照過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生產經營的;5.非法違法運輸煙花爆竹的;6.未經安全許可,擅自建設煙花爆竹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7.特種作業人員未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的。 (壹)1.各類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建設單位100%開展自查自糾;2.各縣(市、區)、各鄉(鎮)對所轄區域100%開展檢查;3.各市(州、地)對所轄縣(市、區)開展全面督促檢查;4.省督導檢查組對各市(州、地)進行重點抽查。(二)5.全面清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對超許可範圍生產經營的,堅決取締、依法關閉;對證照過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生產經營的,按非法生產經營處理;6.全面清查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對未經安全許可擅自建設的,壹律責令停止施工,並依法從嚴處罰;7.加大對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監管,依法嚴肅查處非法違法運輸煙花爆竹行為。 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安全監管局,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 省工商局,省質監局

8 民用爆

炸物品 1.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2.存在“四超”(超時、超產、超員、超量)和“三違法”(違法建設、違法生產、違法經營)行為的。3.爆破企業無民爆物品儲存專用倉庫,無專業危貨運輸車輛的;4.爆破施工企業無具有執業資格的工程爆破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工程爆破技術人員“壹證多用”,掛靠多家爆破公司;5.爆破施工企業不具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資質,假借開展爆破服務實質是違法銷售民爆物品;6.無煤礦井下爆破資質的爆破施工企業非法開展煤礦井下爆破作業活動。 (壹)1.各類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建設單位100%開展自查自糾;2.各縣(市、區)、各鄉(鎮)對所轄區域100%開展檢查;3.各市(州、地)對所轄縣(市、區)開展全面督促檢查;4.省督導檢查組對各市(州、地)進行重點抽查。(二)5.加強民爆物品流向監管不缺位,防止民爆物品非法流入社會;6.對現有爆破施工企業逐級逐壹進行清查,達不到《民爆條例》有關規定要求的,依法嚴肅查處,直至停業整頓。 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礦安監局,省工商局

9 水上

交通 1.無證駕駛或所持證件與所駕船型不符,酒後駕駛,超載、超員行駛的;2.船舶未經檢驗合格繼續航行的;3.非法造船、改裝船舶的;4.農用船舶、漁業船舶、貨運船舶非法載客營運的;5.未經審批、非法渡運的渡口碼頭的。 (壹)1.各類水上交通生產經營建設單位100%開展自查自糾;2.各縣(市、區)、各鄉(鎮)對所轄區域100%開展檢查;3.各市(州、地)對所轄縣(市、區)開展全面督促檢查;4.省督導檢查組對各市(州、地)進行重點抽查。(二)5.加強日常監管及水上巡邏管控,加大處罰力度;6.取締未經審批、非法渡運的渡口碼頭及非法造船、改裝船舶窩點;7.加強宣傳教育,增強乘客和群眾的安全意識。 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農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省安全監管局,省工商局

10 特種

設備 1.特種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未經監督檢驗,即出廠和交付使用的;2.部分在用特種設備特別是重點工程工地流動作業起重機械和小型鍋爐未辦理使用登記的;3.部分特種設備特別是壓力管道未開展定期檢驗的;4.電站鍋爐未經許可,擅自進行維修,且未經監督檢驗既投入使用的;5.壓力管道特別是化工企業,未按規定程序私自更改設計和改造,使用未取得制造許可單位生產的壓力管道元件的;6.部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7.氣瓶充裝單位未按規定實行固定充裝和混合充裝氣體的等。 (壹)1.各類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建設單位100%開展自查自糾;2.各縣(市、區)、各鄉(鎮)對所轄區域100%開展檢查;3.各市(州、地)對所轄縣(市、區)開展全面督促檢查;4.省督導檢查組對各市(州、地)進行重點抽查。(二)5.嚴厲打擊無證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特種設備行為;6.加大使用環節的監管力度;7.加強制造、安裝環節監督檢驗工作;8.加強定期檢驗工作,重點監控設備定期檢驗率100%;9.加強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工作質量的監管,重點監控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 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質監局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安全監管局,省工商局,貴陽電監辦

11 冶金

有色 1.違反冶金有色行業煤氣安全管理法規標準進行交叉作業和檢修作業的;2.未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訓的,以及未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和氣體檢測監控儀器的;3.有限空間作業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4.新(改、擴)建項目未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擅自進行施工建設及未進行竣工驗收組織生產的。 (壹)1.各類冶金有色生產經營建設單位100%開展自查自糾;2.各縣(市、區)、各鄉(鎮)對所轄區域100%開展檢查;3.各市(州、地)對所轄縣(市、區)開展全面督促檢查;4.省督導檢查組對各市(州、地)進行重點抽查。(二)5.督促企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安全規程標準規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對策措施,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從嚴處罰;6.按照《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執行“三同時”制度的項目,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同時要求企業完善相關手續。 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安全監管局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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