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認為,在以下情況下,復印件符合形式上的真實性要求,可以進入質證程序,作為證據使用。
1.有原始對比,可以作為證據。有些書證原件提交法院比較困難,比如由特定機關保管,限於壹定範圍內使用,無法提取,或者書證原件體積太大,無法攜帶,提交原件成本太高,客觀上無法提交法院。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是存在的。比如公安機關、檢察院的訊問筆錄、庭審筆錄、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文件、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登記材料、銀行保管的客戶開戶及資金劃撥手續、物流、郵政、快遞、電信、交通等部門保管的交易憑條、房屋中介保管的交易檔案、審計評估部門保管的報告、拍賣機構保管的拍賣合同等等。
對於此類復印件,當事人可以要求保管單位提供原件來源和復印件與原件相同的證明。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有些單位對外開放,允許查閱、復制其文字材料,保存單位也提供復印和證明復印件與原件壹致的服務。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加蓋單位檢查印章的存檔企業文件的復印服務。對於這類政府管理部門提供復印、認證服務的,如果復印件加蓋了核對印章,壹般認為其具備了真實性的形式要求,可以直接進入質證程序,作為證據使用。
保管單位不提供開放復制或者認證服務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保管單位單獨出具證明,必要時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公證證明。對於法院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核實。壹般情況下,法院會在與原件核對後做調查筆錄。
2.有證據證明原件在對方處的,法院可以責令對方提交。當對方拒絕提供對其不利的原件時,可以推定復印件基本符合真實的形式要求,允許進入質證程序。
3.有其他證據證明復印件記載的內容屬實。比如原件雖然丟失了,但是有過去公證處的公證書,證明復印件的形成與原件壹致;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為復印件,同時提交上市公司公開信息披露合同相關內容的證據,或者提交基本確認復印件內容的合同履行證明。
4.對方當事人承認的副本可以進入質證程序,作為證據使用。
無論是哪種情況,復印件都需要有其他證據支持才能進入質證程序。必須是復印件+法院核對的筆錄原件、開證單位核對的印章或其他單位的證明、公證書、當事人聲明對方認可復印件的真實性。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