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計程序和標準
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審核的程序和標準主要是圍繞“減少自由裁量權,加強信息披露監管”這壹目標進行設計和安排的。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股份公司申請公開轉讓其股份時,須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審核意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為提高效率,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收到材料後,原則上在10-15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文件並出具反饋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邀請申請掛牌公司和主辦券商落實反饋意見,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在5-10個工作日內審核落實後出具掛牌核準函。同時,履行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事項,應當出具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文件。
根據全國股轉系統業務規則,掛牌準入的審核標準包括依法設立並持續存續滿兩年、業務清晰且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治理機制健全且運作合法規範、股權清晰、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以及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為最大限度減少掛牌審核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按照“可控、有據、可識別”的原則,對上述“五個標準加壹個兜底條款”進行了逐條細化,進壹步明確了掛牌條件的基本標準。申請上市的公司符合基本標準的,原則上同意其上市申請,並在此基礎上完善信息披露。同時引入社會專家,從市場參與者的多角度、多視角對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審查,為上市審核提供專家意見,從而提高申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
與IPO審核中判斷企業的“持續盈利能力”不同,全國股轉系統主要關註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所謂“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在報告期內應具有持續的經營記錄,不應只有偶然的交易或事項;同時,公司不存在會計準則列明的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以及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上市審計的四個特點
基於企業多元化和投資者專業化的特點,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在掛牌審核制度上具有以下特點:
壹是強化自律功能,做好與行政許可程序的銜接。股份公司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須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審核,中國證監會批準,並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為了高效便捷,中國證監會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辦公地點設立了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審核申請文件並出具掛牌核準函後,中國證監會受理並出具核準文件。
二是建立主辦券商推薦制度和終身持續督導制度。在全國股轉系統,主辦券商通過盡職調查和內核程序,決定申請掛牌的公司是否符合要求並推薦掛牌。上市後,主辦券商將履行持續督導義務,促進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和規範運作水平,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對主辦券商是否勤勉盡責進行自律監管。
第三,上市準入條件中沒有財務指標。為提高覆蓋面和包容性,服務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不同特點的中小企業,特別是創新創業型中小企業,全國股轉系統對申請掛牌的公司不要求財務指標,而是要求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作為信息披露的重要內容,由市場和投資者自行判斷。
第四,融資方式靈活快捷。為適應中小企業小額、快速、按需融資的特點,《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小額融資免於審批程序,股份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是向特定對象發行融資,可以分期發行。考慮到中小企業發展對資金的迫切需求,申請上市的公司可以在申請上市的同時申請定向發行,也可以在審核期間提出定向發行的需求,也可以在上市後定向發行。對於融資對象,全國股轉系統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投資者具有較高的專業判斷和風險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