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普查是指建立和完善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庫系統,以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
為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改善決策和管理奠定基礎而進行的綜合調查。
其主要內容包括單位的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生產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動等。
人口普查表分為以下三類:
1,普通人口普查表
包括單位基本信息調查表(含法人和產業活動單位表)、企業調查表、非企業單位調查表、水和能源消耗、主要指標信息情況;
2、專業普查表
包括規模以上企業、有資質建築業、規模以上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房地產開發業的普查表;
3、部門普查表
包括鐵路運輸普查、銀行業及相關金融業(不含典當業)、證券業、保險業的財務報表。
原則上,各地區不得擴大普查內容。確需增加指標和內容的,不得影響全國普查方案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不得改變全國普查指標的名稱、解釋和編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六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不得修改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收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以及其他機構和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