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要求,企業需要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以便社會民眾準確了解企業的信息,對企業情況作出初步判斷,進而作出交易決策。
企業信息公示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是展示企業形象的最佳平臺。
企業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報告信息、即時公示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商事制度改革以來,全省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嚴格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有關配套規章等規定,把推進企業年報公示工作作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強化推進措施,註重宣傳培訓,積極推動年報公示工作有序開展。
企業年報公示制度的社會認可度和社會知曉度不斷提高,企業自主公示年報信息的意識也在不斷增強。
企業年報信息是企業公示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企業自身來講,企業年報信息是企業不斷積累自身良好信用的基礎,也是向全社會公示企業運行“成績單”的良好時機。
同時,通過信息公示,也倒逼企業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公示相關信息。從社會角度講,企業公示年報信息,由原來接受工商部門監督變為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從市場交易的角度講,交易夥伴可以通過年報公示信息,評判對方的實際經營情況和企業信用狀況,有利於防範和化解交易風險。
通過公示系統按時公示年報信息,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如果企業不按時公示年報信息、或者公示年報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將被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進而將會面臨全社會的信用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