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階段(1986年~1989年):為發揮郵政點多面廣的優勢,向廣大群眾提供基礎金融服務,積聚社會資金、發展國民經濟,根據國務院的指示,郵電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文規定,於1986年4月1日正式開辦郵政儲蓄業務。郵政儲蓄吸收的存款全部繳存人民銀行統壹使用,人民銀行根據繳存存款的平均余額付給手續費。
第二階段(1990年~1998年):郵政部門和人民銀行繳存存款的業務關系轉變為轉存款關系,郵政儲蓄存款轉存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支付轉存款利息,郵政儲蓄由代辦轉為自辦。郵政儲蓄計算機聯網工程開始建設,實現了部分重點城市之間郵政儲蓄活期的通存通取;辦理了代發工資等中間業務。
第三階段(1998年~2003年7月):1998年郵電分營、郵政獨立運行後,郵政儲匯業務保持快速發展的勢頭。建成了全國郵政儲蓄計算機異地實時交易系統,活期儲蓄異地通存通取業務深受客戶歡迎。
從特定的歷史時期來看,郵政儲蓄資金轉存人民銀行的制度安排,對於支持國家經濟建設,促使郵政部門集中精力抓好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和信息化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家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郵政儲蓄轉存款政策的調整也勢在必行。
第四階段(2003年8月至今):以國家對郵政儲蓄存款實行新老劃段、老轉存款仍存放人民銀行,新增資金開始自主運用的政策為標誌,郵政儲匯業務進入新的歷史時期,郵政儲匯向資產、負債、中間業務全面、協調發展邁出了重要壹步。